信網7月9日訊 購買新房后,交房日便成了業主心中最為牽掛的事情。而近期,“交房難”問題卻困擾住了膠州的李先生。原來,李先生在膠州鑫都合苑購買了一套房子,購房合同上明確房子將于2019年4月30日交房,但至今還沒蓋好,且工地處于停工狀態。開發商表示將盡快完成室外配套工程,計劃在8月底達到交付條件。另外有關延期交付的違約金,在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開發商將會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相關責任。
據了解,李先生是膠州本地人,去年8月份,他以近8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膠州市李哥莊鑫都合苑小區的一套房子。“購房合同上標注我們的房子將于2019年4月30日交房,如今已經7月份了,房子還沒蓋好。”李先生表示,他曾來到現場查看房屋修建情況,卻見工地上空無一人。“見工地處于停工狀態,我就心慌了,我是傾全家之力買的房子,交房時間卻遙遙無期,那我們家什么時候才能住上新房呢?”
針對這個問題,信網聯系到了鑫都合苑小區售樓處,工作人員告訴信網,目前鑫都合苑小區的開發商青島眾磊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經與膠州市政府、膠州市房產管理局協商。該工作人員稱:“由于去年各種原因,中途不得已停工多次,所以誤交房時間,待開發商與政府方面協商過后,我們會盡快給業主一個滿意的回復的。”
膠州市政府工作人員表示,鑫都合苑小區項目前期已完成室內裝修,目前正在進行道路、綠化等室外配套工程。另一方面,膠州市房產服務中心已于2019年6月28日約談開發商,督促其盡快完工。開發商回復房產服務中心稱,將盡快完成室外配套工程,計劃在8月底達到交付條件。另外有關延期交付的違約金,在購房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開發商將會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相關責任。
除此之外,山東齊魯(青島)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馬洪力表示,如果開發商延期交房,業主可以根據購房合同中的延期交房條款向開發商索要賠償金,若購房合同中沒有相關賠償約定的,開發商則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例進行賠付。馬洪力稱:“國家規定開發商需要按照周邊同區域同價位房產的租金價格為標準進行賠償,具體金額的計算方式為延遲交房年限和一年租金的乘積。因此,業主可以先確定合同中是否有延期交房的賠償約定。如果沒有,業主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徑起訴開發商,追討賠償。”
信網記者 李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