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7月9日訊 孫某某曾在青島市即墨區某工地上干活,在此期間,孫某某在施工工地步行通過臨時搭建的安全通道時,因通道濕滑,不慎摔傷,因此產生了一定的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將此事訴訟至即墨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承包方青島九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九龍建設)及包工頭左某某賠償相關損失。信網(0532-80889431)獲悉,此事經過一審二審,孫某某最終獲賠59219.76元。
在工地現場滑到受傷
2016年12月27日,九龍建設與左某某簽訂《建筑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一份,將承包的位于即墨區某工地上的加氣塊砌筑工程分包給左某某。
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勞務承包的內容、單價、工程量計算方法、質量標準、雙方責任等條款。
簽訂合同后,左某某聯絡、組織孫某某在內的工作組進行施工,并由孫某某負責加氣塊砌筑班組的管理和監督施工。2017年2月23日上午9時30分許,孫某某在施工工地步行通過臨時搭建的安全通道時,因通道濕滑,不慎摔傷。
孫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即墨市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頸椎間盤突出。后于2月25日轉入山東省立醫院治療,出院后分別于2017年3月10日至18日、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5月5日入即墨市中醫醫院、南京瑞海博康復醫院治療。其中,孫某某治療期間由九龍建設墊付醫療費30000元,左明興墊付醫療費15000元。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孫某某向即墨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九龍建設、左某某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共計583733.08元。
九龍建設認為工人自身應承擔責任
九龍建設在庭審過程中辯稱,孫某某所受傷害系在平地上步行時摔倒,其作為具有完全認知、辨識能力的成年人,在經過濕滑的安全通道時應盡到謹慎慢行等安全注意義務,且孫某某也未按工地施工安全規范佩戴安全帽,對其未盡到充分注意義務不慎摔倒致傷具有過錯。
并且,孫某某是在平地上步行摔倒,身體并未受到強烈的外部沖擊,摔倒時頸部著地,根據醫學診斷步行時不可能導致頸椎退行性變、椎間盤突出、椎管狹窄、脊髓變型等病癥,該病癥皆由頸椎結構的衰變及技能的衰退導致、年齡增長及自身修復能力降低是引起頸椎退變的主要原因。其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和營養費不符合法律規定。
左某某則辯稱,自己只是幫忙找人,不應該賠這些錢。
法院判決九龍建設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孫某某之傷經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頸椎退行性變……頸4/5、6/7椎體相對緣骨髓水腫均為自身退變,與步行摔倒行為無因果關系,但摔倒行為使其臨床癥狀(如頸痛、上肢麻木無力等)出現或進一步加重,外傷參與度以10%~35%為宜。
即墨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左某某承包九龍建設加氣塊砌筑工程后,聯絡組織孫某某在內的班組進行施工,某某系提供勞務方,左某某系接受勞務的一方。法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孫某某在施工工地步行通過搭建的安全通道時不慎滑倒,自身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存在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結合案情,由左某某承擔70%的責任,孫某某自己承擔30%的責任。孫某某治療的疾病,經鑒定與其步行摔倒行為并無因果關系,但其摔倒行為導致臨床癥狀出現或者進一步加重,結合鑒定意見,外傷參與度法院酌定25%。
九龍建設承包工程后,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左某某進行施工,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扣除九龍建設以及左某某墊付的費用后,法院依法判決左某某賠償孫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59219.76元;青島九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不服判決,孫某某曾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是最終被駁回。信網記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