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上海訊(黃曉宇 記者 劉浩)消費者買房往往會選擇求助于中介公司和銷售人員,借助他們來應對繁雜的購房過程。然而,有的中介在購房合同中玩起“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預測面積”等文字游戲。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預測面積”引發的定金合同糾紛案,法院認定格式條款提供方敗訴,判決解除《定金合同》,定金返還至購房人。
楊某夫婦準備購房,潘菲公司的銷售人員李某向二人介紹了一套售價150萬元、面積為30.51平方米的房子。在確認30.51平方米是房屋的實際到手面積后,二人在售樓處簽了《定金合同》,合同載明“預測面積30.51平方米,總價150萬元,先支付定金10萬用于定購房屋”。
之后,當楊某夫婦再次向李某詢問所購房屋面積時,李某卻稱30.51平是“建筑面積”,而《定金合同》中則注明30.51平是“預測面積”,一套房出現了“到手使用面積”“建筑面積”“預測面積”3個不同的面積術語。在二人追問下,李某告知房屋的到手使用面積可能約為17平方米。
楊某夫婦深感受騙,決定解除《定金合同》,要求潘菲公司返還定金。但是潘菲公司同意解除《定金合同》,卻拒絕返還定金,原因是楊某夫婦自身原因未按時簽訂銷售合同。后因雙方交涉未果,楊某夫婦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定金合同》并返還定金。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楊某夫婦的訴訟請求。潘菲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市一中院。
二審時,就《定金合同》載明的“預測面積30.51平方米”,楊某夫婦堅稱銷售人員的行為讓其誤以為是套內建筑面積,潘菲公司則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和房屋買賣實踐慣例,房屋系按照建筑面積出售,此處應理解為建筑面積,且公司銷售人員已經明確告知。
上海市一中院認為,潘菲公司在銷售房屋時,應對標的物的詳情履行誠實告知義務,以消弭潛在爭議。潘菲公司主張其在與楊青二人簽訂《定金合同》時,已告知合同條款中的“預測面積”系建筑面積而非實際使用面積,但對此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可見,法律規定的商品房出售計價方法并非只有建筑面積一種理解。《合同法》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定金合同》文本系潘菲公司制定提供,在房屋面積約定不明且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楊某夫婦要求解除合同,其原因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一審法院判定《定金合同》應當解除,已付定金應當返還并無不當。
上海市一中院遂駁回潘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