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8月5日訊 楊女士于2017年6月份通過鰲山衛某家房屋中介在即墨市麒麟路16溫泉陽光購得一套101平米的房子,購房合同中明確表示,2018年6月份就可以交房給業主,可至今,溫泉陽光的業主并沒有收到準確的交房時間,開發商針對交房時間也一再推脫。
楊女士向信網反映道:“2017年6月通過鰲山衛一家購房中介買了溫泉陽光的房子,當時合同里明確表示,2018年6月份就能交房,我們也要開始準備裝修的一些事情,可是去年并沒有準時給我們交房,而是把時間延后到了去年的12月份,本以為12月份已經是最后期限了,可是后來接到通知,告訴我們交房時間又要延期,延后到今年的6月份,眼前已經是8月份了,感覺又是遙遙無期。”
信網了解到,目前溫泉陽光基本上已經建設完畢。據業主們反映,小區房子已經建好了,包括內部的基本構造,也比較健全,但是綠化以及公共設施配套目前看起來還沒施工,楊女士說:“前段時間去施工地的時候,我們只在工地上看到了幾個建筑工人,僅憑這三兩個工人就把剩下所有的工作完成根本不可能,我們已經有好多業主跟地產商聯系過了,一直在推脫,說法也不一樣,有時候告訴我們是因為錢款不到位所以沒辦法交房,有時候就給出另外一個交房時間,現在又說按照合同的具體違約條款辦事,稱可以用違約金抵物業費,但是違約金也遲遲沒有到位,也沒有明確的賠償日期。”
楊女士提到的“違約條款”是在購房合同中提到的第十二條款: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應當向以方交付違約金,違約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價款日萬分之0.1計算。針對這種情況,信網向溫泉陽光售樓中心打電話進行核實,工作人員稱,房屋未交房的情況確實存在,但所有工作正在正常運作中,具體的交房目前依然無法確定,這種情況下,確實承諾業主們按照當初簽訂的購房合同辦事,按照違約條款第十二條對業主做出相應的補償。信網見習記者 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