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 尹訓銀)“買房時說好的一樓贈送庭院,可由于今年雨水過多,庭院地面下沉嚴重不能正常使用,找開發商聯系建筑單位,建筑單位卻說購買合同上并未明確注明贈送附屬物庭院,所以既不維修也不賠償,難道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還要業主自己承擔嗎?”近日,家住山東省濟南市的李女士向《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反映了自己的遭遇,并要求開發商賠償30萬元。
裝修完后庭院下沉
據李女士介紹,2016年12月,她購買了位于濟南市市中區由開發商華潤置地(山東)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置地)開發的華潤紫云府F-4區地塊16號樓2單元101室的房子。買房時,開發商以每平方米高于同樓其他房價近3000元售賣,目的就是為了贈送庭院。2018年12月5日,開發商交房。
今年年初,李女士開始裝修房屋和庭院,7月份庭院裝修完工,總共花費近30萬元。8月份,由于濟南市普降大雨,因雨水過多導致庭院整體地面下沉接近30厘米。庭院地面本來設計的是西側略高于東側,目的是為了排水方便,如今成了東側高于西側,使得雨水無法排出。院內用鵝卵石等高檔石材鋪成的小路全部斷裂。后經華潤置地維保中心確認,這種情況屬于工程回填土不實造成的嚴重地面下沉,是工程質量問題。但在相關賠償或維修問題上,華潤置地維保中心卻說該項工程的責任方是山東潤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而山東潤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卻堅持認為,購買合同上并未注明贈送附屬物庭院,故對區域內一切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不負任何責任。
李女士有點懵了,購房時明明約定好贈送庭院,當時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里也明明寫著有關庭院裝修、使用等規定,現在出了問題怎么成了未注明贈送附屬物庭院呢?
李女士拿出2017年12月華潤置地(北京)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濟南分公司發的《濟南·華潤紫云府裝修手冊》,其中第六條規定了一樓帶庭院的裝修注意事項和尺寸、樣式。“如果沒有庭院,他們為什么做出這樣的規定呢?”李女士質疑道。
維保拒絕承擔責任
8月27日,記者跟隨李女士的丈夫來到紫云府小區,只見庭院地面連同緊鄰的小區內道路一起下沉嚴重,道路路面正在維修。庭院南北寬5.2米,東西長13米。庭院北側是用實木地板鋪成的,本來很平整,可現在實木地板卻與樓主體形成了一個大概5厘米左右的縫隙,大約1.2米長的實木地板兩頭高低相差大概10厘米。庭院南側的鐵門由于地面下沉導致不能開,記者等人只能選擇走其他門。
隨后,記者與李女士的丈夫、一位律師來到位于小區內的華潤置地維保中心反映情況。一位崔姓工程師告訴記者,李女士的情況,他已經和其他幾個部門協調過了,給出的一致意見是,庭院不在維保范疇,他們不負任何責任。最后,崔工程師承諾會再和其他部門協商。截至記者發稿時,沒有等到任何答復。
專家觀點
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
山東省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助理王云鵬認為,根據李女士所述,開發商以每平方米高于同樓其他房價近3000元的價格售賣,目的就是為了贈送庭院。事實上,一樓庭院作為購買房屋的附贈品,開發商有對附贈產品保證質量的義務。按李女士所說,雖未寫入合同,但實際行為已發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附贈品與主產品一樣享受“三包”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李女士購買的房屋附帶一樓庭院是附義務的贈與,開發商應按照約定給予維修。李女士可向住建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合法權益。
山東齊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凱凱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的,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以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房屋交付后出現質量問題,無論是依據法律規定還是合同約定,都應當由房地產公司恢復到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購房者提出的裝修費用及損失合理賠償。
謝凱凱認為合同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商品房交付后存在質量問題的,購房者當注意自己的主張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商品房交付之后出現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聘請專門的檢測機構檢測,憑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與開發商交涉,合同有約定按照約定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根據房屋出現的質量問題依其輕重程度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尹訓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