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9月23日電(記者 沈汝發)南京市近日出臺《南京市市場化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市場化租賃住房建成后不得分割轉讓、不得分割抵押,經批準整體轉讓或抵押的,不得改變租賃用途。
市場化租賃住房是指采用市場化運作、由企事業單位投資、用于租住的新建或改建房屋,不含政府籌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廉租房等租賃住房。
管理辦法明確,南京市符合條件的產業園區經批準,可將園區中工業項目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由原來占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提高到15%,重點建設集體宿舍、員工宿舍,出租給園區職工居住。
同時,也可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實施主體原則上為項目所在鎮街或村集體經濟組織。規定要求,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租賃住房項目前,原則上應征得擬占用土地所有權所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村民代表同意,保證集體經濟組織自愿實施、自主運作。
南京市明確,市房產部門建設房屋租賃服務監管平臺,用于租賃住房業務辦理、信息統計和權屬核驗、市場監測等。租賃住房項目將統一納入平臺管理,辦理租賃合同網簽、備案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