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9月22日訊 因現場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塔式起重機防傾翻監控儀不能運行、塔式起重機接觸器失效,存在安全隱患,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被青島市城鄉和住房建設局依法處罰。
經執法人員調查發現,中鐵五局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青島市一項目(B2包)車輛段工程,現場未對安全設備進行定期檢測,塔式起重機防傾翻監控儀不能運行、塔式起重機接觸器失效,存在安全隱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該公司上述行為,青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以5萬元罰款。信網記者 岳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