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思法宣 記者 張文章)豪宅廣告宣稱商品房客廳擁有“超大落地窗,極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實際交付時卻是高臺窗(窗戶下沿距離地面達一米多高)。福建省廈門市消費者王女士認為開發商廈門昌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林公司)涉嫌欺詐,向法院起訴要求索賠經濟損失。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按房價的5%賠償消費者46.5725萬元。
消費者
開發商同價兜售落地窗房涉嫌欺詐
王女士訴稱,2016年4月16日,她與昌林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廈門樓盤華爾頓1275(和昌中心)一期8號樓23層2303室房屋,建筑面積223.9平方米,總金額9314513元;首期付款2794513元,余款652萬元于同年6月3日以按揭方式付清。看房過程中,昌林公司多次向王女士宣稱,訟爭房屋的客廳(包括臥室)系7.2米面寬橫廳,具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其樣板房也做出了同樣落地窗的展示(樣板房系低樓層,落地窗有小部分承重柱)。然而2018年9月,王女士進入訟爭房屋時,卻發現訟爭房屋根本不是落地窗,而變成了高窗(窗戶下沿距離地面達一米多高)。王女士與昌林公司多次溝通,卻被告知訟爭房屋原本規劃就是高窗,且無法恢復變更成落地大窗。
王女士認為,昌林公司銷售廣告和宣傳均宣稱22層以上的高樓層系超大落地窗,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該說明允諾內容具體確定,并且對消費者購買訟爭房屋有著重大的影響。昌林公司實際交付的房屋與承諾嚴重不符,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不符合《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八條約定的房屋交付條件,王女士有權拒絕交接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逾期交房違約責任。同時,昌林公司在明知訟爭房屋不是落地窗的情況下刻意隱瞞該事實,將訟爭房屋以落地窗房屋同等的價格銷售給消費者,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倍賠償。
為此,王女士拒絕收房,并提起訴訟,要求昌林公司將訟爭房屋的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由高窗恢復成超大落地窗,賠償房屋差價經濟損失22.39萬元、因欺詐行為加倍賠償消費者損失9314513元、逾期交房違約金及誤工費、保全費、公證費等經濟損失,以上索賠額超過千萬元。
昌林公司
兩種窗臺類型沒有好壞之分
昌林公司辯稱,華爾頓1275項目存在落地窗和高臺窗兩種戶型,華爾頓項目的高臺窗戶型是指戶內每面窗戶均為高臺窗,而落地窗戶型并非指戶內全是落地窗,實際上落地窗的面數及房間分布是沒有明確標準的。實際上窗臺高低只要符合日照條件即可,而訟爭房屋的部分高臺窗經過竣工驗收,在采光、觀景上沒有任何問題,昌林公司也無義務配合整改。
昌林公司認為,自身無欺詐的主觀意圖,也無欺詐的客觀行為,訟爭合同系在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簽訂的。一套房屋的定價基于周邊環境、設施設備、綠化情況、朝向、裝修程度等方方面面考量,窗臺高低僅是再小不過的因素,也僅是開發商為揣摩不同購房者的購房需求,迎合消費市場而設計的人性化理念。在昌林公司眼里,兩種窗臺類型沒有好壞之分,各有消費市場,談不上欺詐。因此,高臺窗并不會影響合同目的實現,若客廳及主臥為落地窗是消費者購買訟爭房屋的最重要因素,那么消費者根本不會選擇繼續履行合同。昌林公司如約交付訟爭房屋,王女士向昌林公司主張逾期交房違約金及各項經濟損失,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法院
開發商宣傳上存在重大過失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查明,昌林公司曾在其官網上載明,華爾頓1275項目8號樓23-41層03單元為“7.2米面寬橫廳,超大落地窗,極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該網頁信息經福建省廈門市開元公證處公證,現已刪除。另外,據王女士與訟爭房屋銷售人員賴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賴某承認其曾在售房過程中告知王女士訟爭房屋的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系落地窗。而據華爾頓1275(和昌中心)(一期)8號樓竣工立面圖和沙盤圖片均顯示,訟爭房屋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的窗戶為高臺窗。華爾頓1275(和昌中心)(一期)項目樣板房照片顯示,樣板房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的窗戶為落地窗,落地窗之間由墻體間隔。
思明區法院認為,本案訟爭房屋的總價達9314513元,為非普通住宅,其客廳(包括餐廳)和主臥窗戶是落地窗還是高臺窗,雖然不會影響房屋本身的居住使用功能,但無疑會對購房人的居住體驗產生影響,從而影響房屋定價。昌林公司曾在其官網上明確載明,華爾頓1275項目8號樓23-41層03單元為“7.2米面寬橫廳,超大落地窗,極致享受巨幕窗天海景”,該宣傳對訟爭房屋客廳窗戶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即昌林公司曾說明并允諾訟爭房屋客廳為超大落地窗,這無疑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約束雙方當事人,昌林公司未交付符合約定的房屋,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盡管昌林公司對訟爭房屋的宣傳確有失實之處,但考慮到華爾頓1275項目確實存在落地窗和高臺窗兩種戶型,難以認定昌林公司存在欺詐的故意和行為,但可以認定昌林公司存在重大過失。綜合考慮訟爭房屋的坐落位置、周邊環境以及居住體驗等因素,訟爭房屋客廳由落地窗變更為高臺窗,對訟爭房屋的價格影響酌定按總房款的5%確定。
最后,思明法院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判決昌林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65725.65元,并支付財產保全申請費101元、財產保全擔保服務費699元以及公證費3000元。原告要求將訟爭房屋由高窗恢復成超大落地窗,不符合規劃設計要求,不予支持。
對此結果,雙方并不滿意。目前,此案已進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階段。《中國消費者報》將予以關注,跟蹤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