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6月1日,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對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瀘州萬達廣場分公司銷售的1批次不合格草魚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0年第2期)。
公告原文: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1批次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瀘州萬達廣場分公司銷售的草魚不合格。現將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的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SC19510000003936579;樣品名稱:草魚;生產(購進)日期:2019-09-03;被抽樣單位名稱: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瀘州萬達廣場分公司;被抽樣單位地址:四川自貿區川南臨港片區金帶路5號;標稱生產企業名稱:/;標稱生產企業地址:/;檢驗項目:孔雀石綠;檢驗結論: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于2019年10月15日向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瀘州萬達廣場分公司送達了上述不合格產品監督抽查的《檢驗報告》等材料,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了執法檢查,該樣品的同批次產品早已售完,現場只發現來自同一供貨商的近日批次產品。經查明:
1、據當事人自述,不合格草魚為其2019年9月3日以12.6元/kg的價格從成都市游興養殖專業合作社購進17.9kg,貨值225.54元。上述草魚已全部銷售完畢,銷售價格為15.98元/kg,違法經營所得60元。
2、當事人在接到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提示后,即對當天已銷售來自同一供貨商的草魚進行了召回,共計召回6.37kg。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系當事人進貨時把關不嚴所致。
(三)行政處罰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規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瀘州市龍馬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2月21日對當事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0元;
2、罰款100000元。
瀘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