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8日,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關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近期組織的食品監督抽檢中,青海省涉及1家食品生產企業3家食品經營企業的4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2020年3月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通過網絡抽檢蘭州三江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為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夏都牧童牌大黃茶(規格:5g/袋,批號/生產日期:20190701/2019-07-26)。經四川省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院檢驗,蛋白質項目不符合該公司企業標準Q/QMT0001BS-2019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2020年3月19日,對青海海東市樂都區永盛源蔬菜瓜果店銷售的的辣椒(購進日期:2020-3-18)進行評價性抽檢,抽樣單編號:PJ20000000300430167,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檢驗,克百威項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三)2020年3月23日,對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全全果蔬商行銷售的沃柑(柑橘)(購進日期:2020-3-21)進行評價性抽檢,抽樣單編號:PJ20000000300430206,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檢驗,丙溴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四)2020年3月24日,對西寧市城北區云建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購進日期為2020-3-22)進行評價性抽檢,抽樣單編號:PJ20000000300430217,經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檢驗,克百威、滅蠅胺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19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西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夏都牧童牌大黃茶抽檢不合格情況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該批次不合格夏都牧童牌大黃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對青海牧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達處罰決定書(寧市監案處字〔2020〕第56號),做出沒收不合格“夏都牧童牌大黃茶”230盒(4600袋);沒收違法所得6356元,罰款13832元的行政處罰。
三、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海東市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樂都區永盛源蔬菜瓜果店銷售不合格辣椒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標準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購進食用農產品的過程中,嚴格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當場提供相關憑證,能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海東市樂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二)2020年4月22日,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全全果蔬商行銷售不合格沃柑(柑橘)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標準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沃柑(柑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購進食用農產品的過程中,嚴格履行了食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義務,提供此批沃柑進貨渠道為河南萬邦國際農產品物流城的相關證明,現已將該案違法線索移送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于處罰。
(三)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集散中心市場監管所對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云建蔬菜經營部銷售不合格豇豆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豇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西寧市城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寧北市監處告〔2020〕56號),對其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豇豆的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250元,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加強索證索票管理,確保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四、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