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7月23日,四川省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關于對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佛源包裝飲用水核查處置的通告。
關于對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佛源包裝飲用水核查處置的通告(2020年第12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19年第51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生產的1批次不合格佛源包裝飲用水。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被抽樣單位:遂寧市謹海水業有限公司,抽樣單編號:GC19510000003936430,產品名稱:佛源包裝飲用水;商標:謹海+圖形;生產日期:2019年07月18日;規格型號:18.9L/桶;經抽樣檢驗,余氯(游離氯)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大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大英局)現場檢查,7月21日在該公司庫房內未查見不合格批次的佛源牌包裝飲用水;大英局對該公司下達《責令召回通知書》后,該公司對該批不合格產品進行召回,8月22日,在郭秀榮處召回10桶,同時進行銷毀。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在洗桶過程中,品控人員超加了氯。經大英局責令該公司進行整改復查,該公司作出整改承諾,整改措施為:1.立即召回該批次不合格產品;2.對品控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并進行了培訓;3.嚴格按照質量要求操作。
(三)行政處罰情況
該公司生產余氯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生產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結合本案實際,現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0元;
2、罰款15000元人民幣;
罰沒款共計15090(壹萬伍仟零玖拾圓整)。
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