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8期)。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8期)
根據舟山市抽檢,對抽樣編號為DC20330900301131046的牛蛙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普陀區饞嘴魚餐飲店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出值為115μg/kg,該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100μg/kg(恩諾沙星+環丙沙星)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0年6月3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舟山市普陀區饞嘴魚餐飲店的經營者陳玉彬做了詢問筆錄。陳玉彬表示該批次牛蛙是2020年5月5日在東港消費品綜合市場李正亞處購買,且提供了《供貨抽樣情況說明》和《銷貨清單》。經調查,該批次不合格牛蛙購進數量為30公斤,貨值240元,已全部售完。2020年6月4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執法人員對李正亞進行筆錄調查,李正亞認可該批次牛蛙是其銷售給陳玉彬,故此案溯源追責李正亞。2020年6月8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對李正亞立案查處。經排查,當事人李正亞表示其未添加相關獸藥,推測可能貨源有問題,表示在今后的經營活動中,會通過正規渠道進貨嚴把采購關,并做好進貨查驗記錄。當事人李正亞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標準安全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年8月10日對李正亞作出處罰決定書編號為舟市監普處字(2020)第206號的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處罰款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