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9期)。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9期)
根據舟山市抽檢,對抽樣編號為DC20330900301131045的牛蛙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舟山市普陀區東港奇跡餐廳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出值為311μg/kg,該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100μg/kg(恩諾沙星+環丙沙星)要求。
(二)經營環節
2020年5月28日,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對舟山市普陀區東港奇跡餐廳立案查處。經現場檢查,該批次不合格牛蛙購進數量為28.5公斤,貨值456元,已全部售完。經排查,當事人表示其未添加相關獸藥,推測恩諾沙星超標可能是貨源有問題。當事人表示將在以后的工作中,嚴格把關食品進貨關,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當事人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牛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標準安全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何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20 年8月10日作出編號為舟市監普處字(2020)第236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當事人吳晶晶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