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記者 徐遠官) 10月13日,四川省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官網發布關于對遂寧市開發區董記鮮包生產不合格油條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19號)。
關于對遂寧市開發區董記鮮包生產不合格油條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0年第19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發布的《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020年第22期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涉及我市開發區董記鮮包超生產的油條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省局于2020年第22期通告我市1批次不合格油條,抽樣單編號:GC20510000004030924;被抽樣單位:遂寧市開發區董記鮮包;產品名稱:油條;生產日期:2020年4月9日;規格型號:散裝;不合格項目:“鋁的殘留量”不符合GB2760-2016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二、生產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一)產品控制情況
經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經開區局)現場檢查,該2020年4月9日批次的油條已售完。
(二)排查整改復查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當事人不知道,該2020年4月9日批次的油條的鋁含量超標。經開區局責令該店進行整改復查,該負責人董順平作出整改承諾,整改措施為:1.建立健全進貨臺賬;2.嚴格執行進貨查驗制度,收取上家資質、進貨票據等。3.嚴格規范使用添加劑,嚴格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添加劑的使用,實行添加劑專人專管專鎖,完整記錄添加劑使用記錄。
經開區局于2020年4月10日組織復查驗收,已整改完畢。
(三)行政處罰情況
遂寧市開發區董記鮮包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生產經營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根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構成了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應當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處罰:(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可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并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的,由縣級食品監督行政部門注銷備案證或者由原發證部門注銷登記卡,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處罰款人民幣1000.00元(壹仟元整)。
遂寧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