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2021年第38號)。
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示(2021年第38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根據《檢測報告》(No:20F0922068、No:20F0922067)顯示當事人牟澤香被抽檢的豆腐、豆腐干檢驗不合格,不合格項目均為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0年10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抽檢檢測報告進行送達并對現場進行檢查,發現抽檢的同批次產品已銷售完畢,現場未發現剩余產品,無法實施召回,且截至2020年10月28日,未接到消費者關于該批次產品的相關投訴。
2.產品控制情況:牟澤香購入與抽檢不合格同一批次的豆腐共30斤,已全部銷售,進貨價為2.5元/斤,銷售價為3元/斤;與抽檢不合格同一批次的豆腐干共8斤,已全部銷售,進貨價為3.5元/斤,銷售價為4元/斤。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當事人銷售的豆腐、豆腐干中檢驗檢測出含有“苯甲酸及其鈉鹽”,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之規定,屬于屬于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了豆腐、豆腐干的銷售方的營業執照、銷售清單、合格證。可認定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對不合格原因進行分析排查,涉嫌為生產領域存在食品安全風險,已對生產單位立案調查。
(三)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我局組織執法人員對牟澤香的經營地址實施檢查,要求當事人要嚴格做好食品的進貨索證索票臺賬,確保銷售的食品安全,不得再銷售上述同批次的豆腐、豆腐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