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2月19日,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公告稱,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0年第51號),涉及成都市5家生產經營單位食品抽檢不合格。其中,對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如下:
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新都店銷售魚皮花生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魚皮花生(抽樣單編號:GC20510000683330292,生產日期:2020-08-24,規格型號:/);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生產單位:廣漢市喜之緣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樂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編號:2020G0269)后,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9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魚皮花生9公斤,貨值356.4元;已銷售9公斤;庫存(未銷售)0公斤。
當事人成都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新都店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因當事人在購進上述批次“魚皮花生”時查驗并保存了供貨商“太原市乾里鴻食品有限公司”的資質、標稱生產商“廣漢市喜之緣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資質、太原市乾里鴻食品有限公司開具的銷售憑證、當事人與太原市乾里鴻食品有限公司共同確認的“生鮮商品每日質量檢查情況表”、廣漢市喜之緣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出廠檢驗報告、福建省國鼎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報告等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檢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11日對當事人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當事人在購買該批次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建立好進貨查驗制度,如實記錄所購進食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保存好進貨票據、供應商資質和產品檢驗合格報告等;并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月21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新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