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港區分局公布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涉及抽樣編號為DC20330400318232224的“素棒棒雞”、抽樣編號為DC20330400318232138的“鳊魚”,均不予行政處罰。
抽樣編號為DC20330400318232224的“素棒棒雞”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嘉興市乍浦鎮萬好超市銷售的由廣漢市泰鑫食品廠生產的“素棒棒雞”的“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和質量要求(Q/GTX0001S2019《調味面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嘉興市食品藥品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素棒棒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銷售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貨值較低,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該不合格食品系預包裝食品,其生產單位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也已開展調查。
抽樣編號為DC20330400318232138的“鳊魚”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嘉興市港區月平海鮮經營店銷售的“鳊魚”中的“恩諾沙星”項目均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嘉興市食品藥品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鳊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銷售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貨值較低,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已對其上家開展進一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