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臺州市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4號)。
臺州市玉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4號)
關于對張生祥銷售的蔥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蔥的檢測報告的內容有:報告編號:21JF0528013;食品名稱:蔥;購進日期:2021-5-26;被抽樣單位名稱:張生祥;檢測結論:經抽樣檢驗,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2021年6月29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將上述檢驗報告進行送達并對現場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蔥在售。張生祥同日在其經營場所處張貼召回公告。截至2021年7月22日,未接到消費者關于該批次產品的相關投訴。
2.產品控制情況:當事人于2021年5月26日共購入蔥2千克,除1.51千克被抽樣送檢其余0.49千克均已售出。當事人在收到上述報告后,于同日在其攤位處張貼召回公告,截至該案辦結,未收到消費者退貨退款之情況。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銷售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要求的蔥,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本局決定從輕處罰。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8元;2、罰款3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查,張生祥在購進蔥時未查驗供貨商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明,無法追溯到供貨商,無法查清蔥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本局執法人員要求張生祥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三)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本局組織執法人員對張生祥的經營場所進行檢查,要求當事人繼續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以便進一步追溯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