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泰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期)。
泰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期)
抽樣編號為DC21330300300930353(茶葉)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1年4月20日溫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科學研究院抽樣人員在履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告知后對浙江泰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進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對該公司成品庫內自制的生產日期為“2021-03-17”的“泰之葉紅茶”進行抽樣送檢(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抽樣單,編號:DC21330300300930353),抽樣數量為1kg,備樣數量為0.5kg。2021年5月24日,泰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履行告知程序后,依法將溫州市食品藥品檢驗科學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驗報告(編號為NO:SP20210064)送達至浙江泰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告知當事人該次檢驗結果為:經抽樣檢驗,草甘膦項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現場表示將提出復檢要求。2021年6月28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送達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出具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復檢報告(編號為NO:JKS21024590)檢驗結論為:“經檢驗,所檢項目草甘膦技術要求≤1,結果為1.4,不符合GB 2763-2019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對該份復檢結果無異議。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浙江泰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生產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茶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屬于生產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我局行政執法人員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協助調查人員查清案件真相,且該批次不合格茶葉尚未銷售,其行為尚未產生社會危害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七)條第3項第(1)目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之規定,辦案機構認為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二)……”之規定,綜合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和危害后果等方面情形,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處罰:1、沒收檢驗不合格“泰之葉紅茶”19斤;2、沒收違法所得400元;3、罰款人民幣20000元。以上共計罰沒款人民幣20400元(大寫:貳萬零肆佰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