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局發布臧順祥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臧順祥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及檢驗報告(No: MTSPTJ2100589、MTSPTJ2100587),涉及我區1家經營戶。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臧順祥經營的海螺、海蟹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海螺、海蟹(檢驗報告編號:No: MTSPTJ2100589、MTSPTJ2100587,購進日期:2021-5-30),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經調查,當事人購進海螺20斤,進貨價格是15元/斤,銷售價格是25元/斤;購進海蟹15斤,進貨價格為60元/斤,銷售價格是為85元/斤,截至案發,上述海螺以及海蟹已銷售完畢。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當事人所銷售的海螺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鑒于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在經營過程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提供了由黃驊市南排河鎮張巨河村委會出具的捕撈證明且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海螺以及海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的規定,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購進海螺、海蟹時,向供貨方索要了購買上述海螺、海蟹的進貨票據(蓋有供貨方的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由黃驊市南排河鎮張巨河村委會出具的捕撈證明,當事人不知道其銷售的海螺以及海蟹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表示今后購進海累螺時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