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管局發布連群水產品經營部(肖子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天津市津南區連群水產品經營部(肖子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
我局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涉及我區1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天津市津南區連群水產品經營部(肖子陽)經營的海螺產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海螺(抽樣單編號:NCP21120112111330590,購進日期:2021-6-1,規格型號:散裝稱重)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于2021年6月1日從天津市西青區迎水一支路公安局戒毒所南側王頂堤水產批發市場貝類44號的天津市西青區晟淇水產批發商行處購進了海螺20斤,購進價格為25元/斤,以25元/斤的價格銷售了10斤給天津市津南區慶辰水產品經營部,其余10斤銷售價格是50元/斤銷售的(含抽檢的6斤),截至案發,已銷售完畢。上述海螺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本案貨值金額為500元,當事人的違法所得為25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當事人銷售的海螺是從別處購進的,屬于海捕的水產品,與海水環境污染原因造成重金屬鎘(以Cd計)超出限量標準存在一定聯系,非當事人主觀故意添加且當事人在購進海螺時,向供貨方索要了購買上述海螺的進貨票據(蓋有供貨方的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聯系方式等,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收到檢驗報告后第一時間在店內張貼了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及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50元;2.罰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在購進海螺時,向供貨方索要了購買上述海螺的進貨票據(蓋有供貨方的公章)、營業執照復印件、聯系方式等,但無法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表示今后購進海累螺時必須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
天津市津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