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2021年溧水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第四期)。
關于2021年溧水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
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第四期)
2021年,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了對我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其中涉及我區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合格食品,現將我局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百沃優鮮超市有限公司萬科店經營的軟麻花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1320117342633892)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檢驗結果: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1.19(標準指標:≤1)。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21-05-01,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4千克,進價15.6元/千克,貨值62.4元,已全部售完(含抽樣用2.63公斤),銷售價21.8/千克,貨值87.2元。該店實施主動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該產品生產環節控制不嚴,添加劑超標。
當事人銷售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軟麻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免予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不處字【2021】14號。
2、南京市溧水區豐瑞百貨超市店經營的蜂蜜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DC21320100280533679)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菌落總數,檢驗結果:菌落總數1400 CFU/g,標準指標:≤1000 CFU/g。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20-05-22,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12瓶,進價14.8元/瓶,貨值177.6元,已全部售完12瓶(含抽樣8瓶),銷售價18.8元/瓶,貨值225.6元,實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控制不嚴,微生物超標。
當事人銷售涉案菌落總數項目超標之花成寶蜂蜜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 1.沒收當事人銷售上述涉案批次蜂蜜產品違法所得48元; 2.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94號。
3、南京市溧水區趙春林農副產品經營部經營的生姜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1320100280533651)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噻蟲嗪、噻蟲胺,檢驗結果:噻蟲嗪0.86mg/kg,標準指標:≤0.3mg/kg;噻蟲胺0.60mg/kg,標準指標:≤0.2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21-05-07,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4千克,進價13元/千克,貨值42元,已全部售完4千克(含抽樣4千克),銷售價16元/千克,貨值64元,實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
當事人經營嘻蟲嗪、噻蟲胺項目不符合標準的生姜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國市監法 (2019) 244號)第七條第三段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貴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2元; 二、罰款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77號。
4、南京市溧水區晶橋中心幼兒園經營的生姜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DC21320100280534050)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噻蟲胺,檢驗結果:噻蟲胺2.14mg/kg,標準指標:≤0.2m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21-05-07,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2.5千克,進價11.34元/千克,貨值28.35元,已全部售完2.5千克(含抽樣2.5千克),銷售價12元/千克,貨值30元,實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種植過程中使用農藥不當。
當事人經營噻蟲胺項目不符合標準的生姜的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國市監法 (2019)244號)第七條第三段第(二)項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1.52元; 二、罰款5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78號。
5、南京溧水區周群餐飲店經營的大碗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DC21320100296931726)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檢驗結果: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0.025mg/100cm2,標準指標:不得檢出。經查,該店使用的大碗不對外銷售,消費者使用后留在餐館,由餐廳工作人員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過程未將洗滌劑清洗徹底。
該單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出警告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當處字【2021】12008號。
6、南京市溧水區高靜椒麻魚店經營的碟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DC21320100296931736)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大腸菌群,檢驗結果: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0.055mg/100cm2,標準指標:不得檢出;大腸菌群:檢出,標準指標:不得檢出。經查,該店使用的碟子不對外銷售,消費者使用后留在餐館,由餐廳工作人員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徹底,洗滌劑未沖洗干凈。
該單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出警告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當處字【2021】12009號。
7、南京溧水區劉一手火鍋店海樂城加盟店經營的碟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DC21320100296931728)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檢驗結果: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0.026mg/100cm2,標準指標:不得檢出。經查,該店使用的碟子不對外銷售,消費者使用后留在餐館,由餐廳工作人員清洗消毒。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洗滌劑未沖洗干凈。
該單位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現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做出警告處罰。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當處字【2021】12010號。
8、溧水區竹美食用農產品經營部經營的鯽魚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1320100280534643)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檢驗結果:恩諾沙星232.3μg/kg,標準指標:≤2μ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21-05-20,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3千克,進價34元/千克,貨值102元,已全部售完3千克(含抽樣3千克),銷售價36元/千克,貨值108元,實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在養殖環節使用獸藥不當引起。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用農產品貨值較少且違法行為輕微,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6元,并處以罰款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82號。
9、溧水區老孔食用農產品經營部經營的鯽魚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1320100280534647)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恩諾沙星,檢驗結果:恩諾沙星242.2μg/kg,標準指標:≤2μ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21-05-20,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3.5千克,進價20元/千克,貨值70元,已全部售完3.5千克(含抽樣3.5千克),銷售價22元/千克,貨值77元,實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在養殖環節使用獸藥不當引起。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經營的涉案食用農產品貨值較少且違法行為輕微,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7元,并處以罰款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83號。
10、溧水區黃三伢水產品經營部經營的黑魚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1320100280534742)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檢驗結果: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20μg/kg,標準指標:≤1.0μg/kg。該批產品購進日期2021-05-21,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4千克,進價50元/千克,貨值200元,已全部售完4千克(含抽樣4千克),銷售價56元/千克,貨值224元,實施公告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在養殖環節使用獸藥不當引起。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24元,并處以罰款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212號。
11、南京市溧水區如海副食品超市店經營的爽心步步糕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1320000280732061)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霉菌,檢驗結果:霉菌220 CFU/g(標準指標:≤150 CFU/g)。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21-05-18,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40盒(150克/盒),進價2.25元/盒,貨值90元,銷售15盒,剩余25盒,已實施強制措施封存,銷售價4元/盒,貨值160元。該店實施主動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質量控制不嚴,導致微生物超標。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爽心步步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并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25金爽心步步糕; 2.沒收違法所得26.25元; 3.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98號。
12、南京市溧水區洪藍明生食品廠生產的玉帶糕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1320000280732082)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霉菌,檢驗結果:霉菌390 CFU/g(標準指標:≤150 CFU/g)。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21-05-13,經查,當事人共生產上述產品5千克,成本10元/千克,貨值50元,已全部售完,銷售價14元/千克,貨值70元。該廠實施主動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車間、工器具清洗消毒不到位。
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霉菌超標)的玉帶糕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本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20元;2、罰款1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201號。
13、南京市溧水區蘇婷食品商店經營的玉帶糕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1320000280732082)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霉菌,檢驗結果:霉菌390 CFU/g(標準指標:≤150 CFU/g)。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21-05-13,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5千克,進價14元/千克,貨值70元,已全部售完,銷售價20元/千克,貨值100元。該店實施主動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質量控制不嚴,導致微生物超標。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玉帶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參照《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并決定給子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30元;2.罰款20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97號。
14、南京品樂家生鮮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類糕點)處置情況:
(抽樣單編號:SC21320000280732075)
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驗結果:過氧化值(以脂肪計)0.31 g/100g(標準指標:≤0.25 g/100g)。該批產品生產日期2021-05-11,經查,當事人共購進上述產品8千克,進價16元/千克,貨值128元,共銷售5.592千克,剩余2.408千克未銷售,已實施強制措施封存,銷售價21.6元/千克,貨值172.8元。該店實施主動召回,未能召回到該批次產品。截至目前,已完成產品控制,原因排查,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過程控制不嚴,產品發生酸敗。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類糕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并沒收2.408千克未銷售的云片糕(冷加工)(熟粉類糕點)。處罰決定書編號:溧市監處字【2021】199號。
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