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28日,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6期)。
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6期)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抽檢不合格食品開展核查處置的通知及其發布的《關于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38號)要求,現將涉及我省的5家食品經營企業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一)遼寧省葫蘆島市宏遠商廈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聊城和信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烏雞,其中甲氧芐啶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
(二)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梅海濤食品行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省禹城市誠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烏雞,其中金剛烷胺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
(三)遼寧萬維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生產企業為山東省茌平縣魯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烏雞,其中恩諾沙星和甲氧芐啶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
(四)大連桃源榮盛市場興隆平價蔬菜行銷售的線豆,其中克百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測機構為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科學研究院。
(五)遼寧省撫順市撫順縣石文鎮小黃牛生鮮牛羊肉店銷售的、來自遼寧省撫順市順城區永安屠宰場的牛前胸肉,其中克倫特羅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寧波海關技術中心。
二、風險防控及核查處置情況
(一)葫蘆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葫蘆島市宏遠商廈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督促當事人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但沒收其不合格食品,并將不合格食品溯源線索通報相關部門。
(二)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興隆臺區梅海濤食品行進行了檢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并將不合格食品溯源線索通報相關部門。
(三)盤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遼寧萬維超市連鎖有限公司進行了檢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并將不合格食品溯源線索通報相關部門。
(四)大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大連桃源榮盛市場興隆平價蔬菜行進行了檢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并將不合格食品溯源線索通報相關部門。
(五)撫順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撫順縣石文鎮小黃牛生鮮牛羊肉店進行了檢查,查明不合格批次牛肉的購進、銷售數量及庫存情況,督促當事人落實主體責任。經調查,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并將不合格牛肉溯源線索通報相關部門。
遼寧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