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10號)。
臺州市路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110號)
關于何秀英銷售不合格雞胗處置情況說明:
一.不合格雞胗基本情況
名稱:雞胗;《檢驗報告》:(NO:202124816);抽檢日期:2021年7月7日;被抽樣單位名稱:何秀英;檢測結論: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一)調查處理情況:2021年8月3日,執法人員將抽樣檢驗不合格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對經營現場進行檢查,我局于當日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調查,當事人在收到檢驗不合格報告后,對檢測結果沒有異議。截至2021年10月9日,未接到消費者關于當事人銷售雞胗關于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的相關投訴。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當事人于2016年4月1日,開始在臺州市路橋區金清鎮金清上塘農貿市場45號攤位開展經營活動,經營場地面積30平方米。根據《檢驗報告》反饋,當事人雞胗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實測值為170μg/kg,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
經查,2021年6月28日左右,當事人從椒江某供應商處采購了一箱共計10公斤雞胗,進貨價是10.5元/斤,售價是15元/斤,貨值30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進貨票據、合格證明、供應商營業執照等相關信息。以上共計經營額300元,獲利90元。
當事人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情況符合《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的若干意見》臺中法[2018]35號條件認定,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3100元。
當事人無法提供其銷售的牛蛙進貨憑證和合格證明等。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系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處罰如下:給予警告。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經過排查,系當事人沒有完全履行對雞胗進貨查驗等造成的。我局要求當事人嚴格履行對食品進貨查驗,保證產品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