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十期),涉及舟山市新城吧師食品店使用的AD鈣奶飲品。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1年第十期)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1批次不合格AD鈣奶飲品,現將抽樣編號為GC21330000301130385的不合格AD鈣奶飲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千島街道體育路182號、184號的舟山市新城吧師食品店使用的AD鈣奶飲品,蛋白質項目不符合GB/T 21732-2008《含乳飲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
經查明,2020年5月15日起當事人經核準后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千島街道體育路182號、184號從事食品經營活動。2021年6月5日,當事人在未查驗供貨方相關資質的情況下從金華市某乳業有限公司以51元/箱(10.2元/千克)的價格購入上述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AD鈣奶飲品1箱(5千克/箱),共計5千克,支付進貨款51元,后以20元/千克的價格待售。2021年8月9日,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被查獲。至查獲日,上述AD鈣奶飲品5千克已全部售出(含抽樣數量4.15千克),故其當事人經營上述AD鈣奶飲品的貨值金額為100元,違法所得為49元。當事人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AD鈣奶飲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尚屬首次,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能在規定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及時、詳實地向本局提供由其掌握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本局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同時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罰款5000(伍仟)元。
當事人采購上述食品時未按規定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定,本局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同時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綜上,本局經研究決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經營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的食品的違法行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進貨時未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同時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1、警告;2、罰款5000(伍仟)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