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0月20日,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涉及天津市武清區梅炳松便利店銷售的43%vol白酒食品。
產品名稱
43%vol 白酒(抽樣單編號:SC21120114113830618,生產日期:2015年1月28日,規格型號:125ml/瓶),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
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開展核查處置工作,當事人共購進96瓶43%vol白酒,截至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天,涉案批次43%vol白酒已全部銷售。該經營店于2021年8月30日從天津市東麗區瑞盛禾食品批發店購進43%vol白酒,經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托天津市武清區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檢測,酒精度項目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進貨時履行了查驗義務,不知道購進的該批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夠提供供貨配送單、供貨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貨查驗記錄,證明該批次的產品從天津市東麗區瑞盛禾食品批發店處購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淮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給予處罰。
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說明其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其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給予免予處罰。
將案件線索移送天津市東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并于2021年10月12日對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武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津武市監稽不罰 〔2021〕111號)。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經復查,其已經停止銷售該批次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