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南京市雨花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市級食品安全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第四期)》,涉及南京市雨花臺區蘇兵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南京市雨花臺區虹滋火鍋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等。相關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如下:
1.南京市雨花臺區蘇兵蔬菜經營部銷售的韭菜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腐霉利。該店購進上述產品10公斤,共計10公斤,貨值36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不明。當事人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可免予處罰。
2.南京市雨花臺區虹滋火鍋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碗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碗機設備老化,消毒時間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3010號。
3.南京市雨花臺區虹滋火鍋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碟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碟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碗機設備老化,消毒時間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3010號。
4.南京市雨花臺區戴書龍火鍋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啤酒杯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啤酒杯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滌沖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啤酒杯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20003號。
5.南京市雨花臺區戴書龍火鍋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盤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盤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滌沖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盤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20003號。
6.南京市雨花臺區戴懷義快餐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碗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滌沖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20002號。
7.南京市雨花臺區戴懷義快餐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菜碟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菜碟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滌沖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菜碟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20002號。
8.雨花臺區許海振羊肉湯店使用的自行消毒的碗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大腸菌群。由于該碗是復用餐具已清洗消毒,故無法召回。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洗滌沖洗消毒環節控制不嚴。針對當事人銷售使用不合格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警告。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當罰(2021)20004號。
9.南京市雨花臺區鄧明遠火鍋店銷售的油條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該店購進上述產品1.65公斤,貨值18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針對該店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對該店處以罰沒合計517.8元,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處罰(2021)10231號。
10.南京牛總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雨花臺分公司銷售的油條處置情況。上述產品不合格項目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該店購進上述產品0.6公斤,貨值15元,已全部銷售完畢。經排查,產品不合格原因是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針對該店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店處以罰款合計500元,處罰決定書編號:雨市監處罰(2021)102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