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成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國抽2021年第11號)。
據公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告》(2021年第42號),涉及成都市4家生產經營單位食品抽檢不合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如下:
一、四川三明水業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包裝飲用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包裝飲用水(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5592,生產日期:2021-07-06;規格型號:16.8L/桶);不合格項目: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編號:SP2021A11117)后,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包裝飲用水428桶,共計7190.4公斤,貨值792.5元;已銷售428桶,共計7190.4公斤;庫存(未銷售)0桶,共計0公斤;封存0桶,共計0公斤。
當事人四川三明水業有限責任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應當依法減輕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6日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792.5元(大寫:柒佰玖拾貳元伍角);
2. 罰款30000元(大寫:叁萬元)。
罰沒款合計:30792.5元(大寫:叁萬零柒佰玖拾貳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包裝飲用水由當事人生產,在生產過程中消毒液的消毒效果會隨著時間逐漸減弱,且工作人員沒有按時補充消毒液,造成了部分空桶沒有消毒徹底,從而導致該批次產品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組織員工對車間和設備進行清潔和消毒;更換前置過濾器中的PP棉濾芯;對水處理設備進行沖洗和清毒;更換沖洗設備上漏水的管線;更換空氣精密濾芯;更換上蓋機的風送管道;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8月18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龍泉驛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彭州市香花醋廠生產濃香醬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濃香醬油(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5697,生產日期:2020-11-28;規格型號:1.8L/瓶);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編號:SP2021A10987)后,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2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濃香醬油生產70瓶,共計126公斤,貨值615.3元;已銷售70瓶,共計126公斤;庫存0瓶,共計0公斤;召回60瓶,共計108公斤;封存0瓶,共計0公斤(召回的產品已全部銷毀)。
當事人彭州市香花醋廠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日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43.90元(大寫:壹佰肆拾叁元玖角零分);
2. 罰款人民幣20000元(大寫:貳萬)。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濃香醬油由當事人生產,因管道清洗消毒不到位,沖洗管線時沒有進行多次沖洗,從而導致該批次產品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提高員工質量意識,加強生產環境控制;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
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4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三、成都鑫鴻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窩油(釀造醬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窩油(釀造醬油)(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5406,生產日期:2021-06-21;規格型號:468ml/瓶);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醬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編號:SP2021A10158)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6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生產該批次窩油(釀造醬油)35瓶,共計14.04公斤,貨值280元(其中,有5瓶用于自檢);銷售30瓶,共計8.424公斤;庫存0瓶,共計0公斤;封存0瓶,共計0公斤。
當事人成都鑫鴻望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19日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罰款51000.00元(大寫:伍萬壹仟元);
2、沒收違法所得54.00元(大寫:伍拾肆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涉案窩油(釀造醬油)由當事人生產,因滅菌剛開始時管道前端里的部分產品在有可能沒有達到要求的滅菌溫度就通過滅菌管道進入灌裝機,導致前端部分產品滅菌不徹底,從而導致該批次產品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要求生產部在生產前進行設備預熱,要在溫度達到85℃時才能開始產品通過管道實施滅菌,并要求現場品控在每次滅菌前對溫度計進行校準,保證每一滴產品都滅菌徹底;組織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對生產流程再次進行梳理,將問題分析給操作、管理人員,杜絕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4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郫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四、雙流區協和南湖巴蜀大當家火鍋店經營的老豆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老豆腐(自制)(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4032255,購進日期:2021-08-10;規格型號:散裝);不合格項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接到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檢驗報告(編號:SWJG202101886)后,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31日開展核查處置,責令企業暫停銷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業對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產品控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老豆腐(自制)10公斤,貨值160元;已銷售10公斤;庫存(未銷售)0公斤;封存0公斤。
當事人雙流區協和南湖巴蜀大當家火鍋店涉嫌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30日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120元,
2. 罰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老豆腐(自制)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對不合格批次的產品進行召回。
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9月26日組織復查驗收,該企業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成都市雙流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