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1年12月30日,浙江省臺州市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9號)。
臺州市椒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29號)
一、抽檢編號為GC21330000301131295奇亞籽&水果燕麥杯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GC21330000301131295;產品名稱:奇亞籽&水果燕麥杯;生產日期:2021-09-04;規格型號:60g/杯;保質期:180天;不合格項目:霉菌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浙江馥樂科技有限公司;標識生產企業:馥樂食品(臺州)有限公司。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1年10月2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奇亞籽&水果燕麥杯。上述奇亞籽&水果燕麥杯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我局已責令其召回上述產品。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在天貓網絡平臺上開設了名稱為天貓左右左旗艦店的網絡店鋪。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包謙另外在黃巖區開設了馥樂食品(臺州)有限公司,主要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業務。當事人于2021年9月7日從生產廠家馥樂食品(臺州)有限公司購進了抽檢批次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9月4日的奇亞籽水果燕麥杯155杯,加上之前批次余留的1杯奇亞籽水果燕麥杯,按照6杯/組的組合在天貓網店上進行銷售,至2021年10月20日已全部以網絡形式銷售完畢。上述奇亞籽水果燕麥杯的購進價格為1.5元/杯,銷售價格為5.325元/杯。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的奇亞籽水果燕麥杯共計經營額825.375元。
另外,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對馥樂食品(臺州)有限公司下達了《臺市監案處〔2021〕5505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就該公司2021年9月4日生產的160杯(其中5杯用于出廠檢驗,155杯銷售給了當事人)不合格批次的水果燕麥杯按照5.325元/杯的銷售價格沒收了852元的違法所得。因此,對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批次的奇亞籽水果燕麥杯的行為不再沒收違法所得。
當事人經營銷售的奇亞籽水果燕麥杯“霉菌項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沖調谷物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的這一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奇亞籽水果燕麥杯時,向供應商索取了營業執照和進貨票據,且當事人提供該批次的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1份。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免予處罰。(臺市監不罰〔2021〕40019號)
二、抽檢編號為XC21331002305531424梭子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XC21331002305531424;產品名稱:梭子蟹;生產日期:2021-10-25;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界牌農貿市場陳選福;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1年11月17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梭子蟹。上述梭子蟹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由于為生鮮水產,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為界牌菜場的水產品經營戶,其經營場所攤位面積為10平方米。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清晨從椒江萬濟池菜場外鋪6號臺州市椒江蝌蚪水產經營部購進了1籮筐共計9kg的不合格批次的梭子蟹。爾后,當事人在界牌菜場海鮮攤位售賣上述梭子蟹。上述梭子蟹的購進總價為650元,銷售價格為100元/kg,上述9kg梭子蟹于抽檢前后銷售完畢。當事人以上經營額共計900元,違法所得250元。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的梭子蟹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梭子蟹時,向上游供貨商索取了營業執照和進貨票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免予處罰。(臺市監不罰〔2021〕40018號)
三、抽檢編號為NCP21331002305531216蝦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單編號:NCP21331002305531216;產品名稱:蝦菇;生產日期:2021-10-13;規格型號:/;保質期:/;不合格項目:鎘(以Cd計)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被抽樣單位:萬濟池菜市場陳美麗;標識生產企業:/。
(二)風險控制情況
執法人員于2021年11月22日向當事人送達了不合格檢驗報告,并對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未發現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蝦菇。上述蝦菇除去抽樣部分,其余已全部銷售完畢,由于為生鮮水產,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從臺州市椒江區萬濟池菜場門口一個叫江根友的人處購進24斤蝦菇,購進價為55元/斤,總價為1320元。當事人在購進上述蝦菇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索證索票義務,無法提供相關進貨票據以及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等材料。當事人以60元/斤的價格銷售給散客共計18斤蝦菇,因抽檢時剩余6斤蝦菇已死,當事人以20元/斤的價格銷售給抽檢人員4斤蝦菇,以20元/斤的價格銷售給散客2斤蝦菇。2021年10月13日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蝦菇進行抽檢。2021年11月22日臺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送達了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蝦菇的檢驗報告(編號:2110931134),檢驗項目:鎘(以Cd計),mg/kg;標準指標:≤0.5;實測值:2.4;檢驗依據:GB 5009.15-2014;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未在復檢申請期內提出復檢申請。當事人銷售上述蝦菇的經營額為1200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銷售的蝦菇含有鎘(以Cd計)的量,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其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重金屬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行為。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理。鑒于當事人經營場所面積小于50平方米,且經營規模較小,主要面向散戶銷售水產,符合小食雜店標準,應當認定為小食雜店。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處罰款3000元。(臺市監處罰〔2021〕407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