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當事人:湖州百得潤超市有限公司;類型: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503MA28CAEH9F;經營場所:湖州市南潯區練市鎮湖鹽中路41號;
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7日從杭州農副產品物流中心水產品批發市場王威水產行購進,該批次黑魚共購進16斤,進貨價9元/斤,購進金額共144元,而后放在店內銷售。2021年10月28日,湖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經營的黑魚進行抽樣檢驗,樣品數量2.26kg。2021年11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現場送達了編號為№: 檢 01202119067的檢測報告,向當事人說明了2021年10月28日抽樣檢驗的黑魚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經營的黑魚中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于經營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但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貨源,提供了所購食品的合格證明,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完全的進貨查驗義務,且無證據證明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 250 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系當事人經營存放不善導致,還有食品中呋喃唑酮代謝物含量靠肉眼無法識別,不存在主觀故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做如下處理:免予處罰。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