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月19日,浙江省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三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處理3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其中3起已對當事人立案查處,現將3起任務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SC21330400318233336的韭菜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嘉興市經開長水農行天下超市銷售的韭菜“腐霉利”項目超過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標準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嘉興分院(嘉興市糧油質量檢驗檢測中心)。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韭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貨值較低,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將案件線索通報上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二、抽樣編號為SC21330400318233337的牛蛙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嘉興市經開長水農行天下超市銷售的牛蛙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超過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嘉興分院(嘉興市糧油質量檢驗檢測中心)。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牛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貨值較低,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將案件線索通報上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三、抽樣編號為DC21330400318234415的鯽魚(淡水魚)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麥德龍商業集團有限公司嘉興經濟開發區商場銷售的鯽魚(淡水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項目超過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機構為嘉興市食品藥品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銷售抽檢不合格鯽魚(淡水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獸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
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在本案調查期間積極配合調查,違法貨值較低,且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同時將案件線索通報上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
嘉興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