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國、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期)。
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國、省抽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期)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通告》,涉及我區3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榕樹與獅子餐飲(杭州)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榕樹與獅子餐飲(杭州)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老醋海蜇,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
榕樹與獅子餐飲(杭州)有限公司制售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過罰相當”及第六條“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規定,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編號為“杭上市監四罰處 (2021)141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54元,罰款10000元。
二、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加工自制的酸辣撈汁蟄頭,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浙江省檢驗檢疫科學技術研究院。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二)核查處置情況
西藏綠茶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景曇路分公司制售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過罰相當”及第六條“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規定,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編號為“杭上市監四罰處 (2021)142號”的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所得128.16元,罰款10000元。
三、杭州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經營的哈爾濱風味紅腸(肉灌制品),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黑龍江省質量監督檢測研究院。
(二)核查處置情況
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11月22日向杭州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送達了編號為PJ21XZR011的檢驗報告,因當事人公司實際已關門停業,查無下落,執法人員無法進行現場檢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四)項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