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2月21日,四川省綿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對4批次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
綿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4批次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2號)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63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0號)《關于17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1年第52號),涉及我市4批次不合格產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綿陽市安州區塔水鎮朝興大道中段342–348號陳民民銷售的標稱由綿陽市安州區互傳飲水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羌之泉包裝飲用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
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四川省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綿陽市安州區塔水鎮朝興大道中段342–348號陳民民處抽取了1批次標稱綿陽市安州區互傳飲水水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羌之泉包裝飲用水(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7616;規格型號:18.9L/桶;生產日期:2021-08-26)。經檢驗,“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綿陽市安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安州區局)于2021年10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綿陽市安州區互傳飲水水業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安州區局于2022年1月11日對其行政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600元(大寫:陸佰元整);
(2)處罰款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復查
經調查,綿陽市安州區互傳飲水水業有限公司生產工藝控制不嚴造成。安州區局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今后嚴格控制生產工藝關鍵點,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對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
安州區局已于2022年1月11日組織復查驗收,綿陽市安州區互傳飲水水業有限公司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安州區局于2021年10月1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綿陽市安州區塔水鎮朝興大道中段陳民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之規定,鑒于其建立并嚴格執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索取了相關票據及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文件等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安州區局于2022年1月5日對其作出免予處罰的決定。
2.排查整改復查
經調查,綿陽市安州區塔水鎮朝興大道中段陳民民履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等義務,主觀不存在故意銷售不合格產品。
二、綿陽市游仙區開元市場內肖世晉銷售的泥鰍
(一)抽檢基本情況
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執行抽檢監測(省級專項) 2021年四川省級評價性抽檢任務,在綿陽市游仙區開元市場內肖世晉抽取了1批次的泥鰍(抽樣單編號:SC21510000003941168;生產(購進)日期:2021-09-14)。經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游仙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游仙區局)于2021年11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綿陽市游仙區開元市場內肖世晉未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泥鰍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游仙區局于2022年1月4日對其行政處罰如下: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180元(大寫:壹佰捌拾元整);
(3)處罰款500元(大寫:伍佰元整)。
2.排查整改復查
經調查,綿陽市游仙區開元市場內肖世晉銷售獸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泥鰍;未完全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索證索票等義務。游仙區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進行召回;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完善進貨臺賬,做到采購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證和檢驗合格報告,保存好相關憑證。
游仙區局已于2022年1月4日組織復查驗收,綿陽市游仙區開元市場內肖世晉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綿陽市涪城區欣綠源食品經營部銷售的烏梅
(一)抽檢基本情況
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執行2021年總局專項計劃時,在綿陽市涪城區欣綠源食品經營部抽取了1批次的烏梅(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7867;生產日期:2021-09-16)。經檢驗,“胭脂紅”、“莧菜紅”、“亮藍”、“相同色澤著色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稱涪城區局)于2021年10月2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綿陽市涪城區欣綠源食品經營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鑒于其建立并嚴格執行了進貨查驗記錄等制度,索取了相關票據及供貨者的資質證明文件等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涪城區局于2021年11月26日決定對其免予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復查
涪城區局要求綿陽市涪城區欣綠源食品經營部今后不得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認真履行進貨查驗制度,完善進貨臺賬,做到采購的食品一律索票索證和檢驗合格報告,保存好相關憑證。
四、綿陽市涪城區金峰鎮新街46號趙玉萍銷售的標稱由綿陽市涪城區啟領食品廠生產的麻油馓子(糕點)
(一)抽檢基本情況
四川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執行2021年總局專項計劃時,在綿陽市涪城區金峰鎮新街46號趙玉萍抽取了1批次由綿陽市涪城區啟領食品廠生產的麻油馓子(糕點)(抽樣單編號:GC21510000003937702;生產日期:2021-09-09)。經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生產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情況
涪城區局于2021年10月2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查處。經調查,綿陽市涪城區金峰鎮新街46號趙玉萍為綿陽市涪城區啟領食品廠銷售點,兩者使用同一個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涪城區局對經營、生產環節進行了并案處置。綿陽市涪城區啟領食品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涪城區局于2021年12月31日決定作如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92.4元(大寫:玖拾貳元肆角);
(2)罰款15000元(大寫:壹萬伍仟元整)。
2.排查整改復查
涪城區局要求綿陽市涪城區金峰鎮新街46號趙玉萍、綿陽市涪城區啟領食品廠今后不得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生產原料要嚴格把關、適當保存,規范生產流程、生產條件,完善各類生產、經營臺賬。
涪城局已于2022年1月20日組織復查驗收,綿陽市涪城區金峰鎮新街46號趙玉萍和綿陽市涪城區啟領食品廠均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