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7日,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總局抽檢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關于總局抽檢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組織開展的食品抽檢中發現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1家生產單位、2家經營單位。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GC22000000002630006的魚皮花生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愛上金貓食品有限公司在拼 多 多(網店)銷售的,委托生產企業杭州樂伴食品有限公司,標稱杭州愛上金貓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生產、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月11日向杭州愛上金貓食品有限公司送達了編號為№: NZJ(2021)SP01-26999的檢驗報告。經調查,當事人沒有受杭州樂伴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自行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其標簽上私自標注了委托商杭州樂伴食品有限公司,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屬標簽信息含有虛假內容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當事人生產銷售的涉案產品,經檢驗過氧化值項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依法應予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杭州市臨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為“杭臨市監處罰〔2022〕107號”的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44元;2、處罰款60000元(陸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
二、抽樣編號為PJ21000000004631716的豇豆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杭州蕭山新農都物流中心余樂學蔬菜經營部銷售的豇豆克百威、滅蠅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1年12月28日向杭州蕭山新農都物流中心余樂學蔬菜經營部送達了編號為№: PJ21NCPSC024的檢驗報告。經調查,當事人在新農都物流中心五區二樓蔬菜區主要經管蔬菜,攤位面積不足50平方米,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具體認定條件及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目錄(試行)》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符合小食雜店的認定條件。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屬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食品的違法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鑒于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檢查,在如實回答有關問題,并如實提供有關證據材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當事人涉案食品貨值金額較小,違法情節輕微,杭州市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編號為“蕭市監四處字〔2022〕59號”的決定:罰款500元整。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