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4月11日,四川省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號)。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1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號)
省局發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產品信息通告》(2021年第53號),涉及我市11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東坡區韓濤水產品經營部經營的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145(牛蛙);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1年9月25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韓濤水產品經營部;經檢驗,呋喃唑酮代謝物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送達不合格報告時,該經營部處于關閉狀態,且無法聯系到當事人,經與眉山市太服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核實,該當事人已退租。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對該案件終止調查。
(三)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二、仁壽縣華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鮮花餅(糕點)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021鮮花餅(糕點);規格型號:30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6月1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仁壽縣華特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名稱:遂寧市河東新區驛百惠南超市;經檢驗,酸價(以脂肪計)及霉菌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四川天府新區眉山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于2021年11月3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酸價(以脂肪計)及霉菌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鮮花餅(糕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及《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有關情形。四川天府新區眉山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于2022年11月26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從輕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伍佰肆拾肆元整(¥544.00元);
2.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生產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自訴可能是袋子密封不當。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四川天府新區眉山管理委員會市場監管和綜合執法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三、東坡區小熊海產品經營部經營的泥鰍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139(泥鰍);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1年9月28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小熊海產品經營部;經檢驗,恩諾沙星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泥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買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8日對該當事人作免于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當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四、洪雅縣汪離雅小吃店經營的油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271(油條);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1年10月10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洪雅縣汪離雅小吃店;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油條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工藝。含鋁發泡劑未攪拌均勻。
整改情況:將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合法合規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五、洪雅縣祥元早餐店經營的油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270(油條);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1年10月10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洪雅縣祥元早餐店;經檢驗,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5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油條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5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生產工藝。含鋁發泡劑未攪拌均勻。
整改情況:將嚴格規范操作流程,合法合規使用食品添加劑。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六、彭山區遂州香糧油經營部經營的沁園味極鮮醬油(釀造醬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4033245(沁園味極鮮醬油(釀造醬油));規格型號:800ml/瓶;生產日期:2021年5月12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德陽市宏源食品釀造廠;被抽樣單位名稱:彭山區遂州香糧油經營部;經檢驗,全氮(以氮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全氮(以氮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沁園味極鮮醬油(釀造醬油)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能夠提供供貨商資質等相關資料,履行了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0日對該當事人作免于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彭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七、眉山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營的年糕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083(年糕條);規格型號:300g/袋;生產日期:2021年9月4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山東滿士福食品科貿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名稱:眉山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年糕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該產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4日對該當事人作免于處罰的決定。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商家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八、洪雅縣家家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青云店經營的峨眉山綠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226(峨眉山綠茶);規格型號:10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9月6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峨眉山仙芝茶葉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名稱:洪雅縣家家樂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青云店;經檢驗,水胺硫磷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9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水胺硫磷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峨眉山綠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購進該產品時履行了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沒收峨眉山綠茶(100克/袋)5袋。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情況及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不明原因。當事人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整改情況: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食品并召回。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洪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九、四川省眉山市鄭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鄭香居黃豆醬油(釀造醬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4033286(鄭香居黃豆醬油(釀造醬油));規格型號:800ml/瓶;生產日期:2021年7月1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四川省眉山市鄭氏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名稱:峨眉山市小英調味品店;經檢驗,全氮(以氮計)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17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全氮(以氮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鄭香居黃豆醬油(釀造醬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于該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因同一性質違法行為受到了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書》(眉東市監行處字(2021)331號)),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29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肆拾元整(¥40.00元);
2.罰款人民幣陸萬伍仟元整(¥65000.00元)。
(三)生產企業原因排查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可能是檢驗員沒有按相關標準要求對該批次醬油的全氮項目進行嚴格檢測。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十、不合格食品干巴牛肉(醬鹵肉)(麻辣味)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8848(干巴牛肉(醬鹵肉)(麻辣味));規格型號:300克/袋;生產日期:2021年7月21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眉山市梁氏食品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名稱:仁壽國貿有限責任公司濱河陽光店;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
(二)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6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干巴牛肉(醬鹵肉)(麻辣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0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干巴牛肉(醬鹵肉)(麻辣味)(300克/袋)28袋;
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零肆拾肆元整(¥1044.00元);
3.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三)生產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人為添加。炒制師傅在煎辣椒油的過程中,油溫及油量關鍵控制點沒掌控好,成品水分未達到,雖然出廠的時候產品合格,但由于天氣炎熱導致產品在終端零售環節出現質量問題。
整改情況:嚴格把控質量關,杜絕此類現象再次發生。
(四)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經營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干巴牛肉(醬鹵肉)(麻辣味)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處罰,鑒于當事人能提供供貨商的證照、進貨票據等材料證明該商品的具體來源,履行了查驗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5日對該當事人作免于處罰的決定。
(五)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廠家生產過程造成產品不合格。
整改情況: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和索證索票制度。
(六)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仁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十一、東坡區玲佳餐館使用的綠色環保餐具(筷子)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編號和樣品名稱:GC21510000003939661(綠色環保餐具(筷子));規格型號:/;生產日期:2021年11月7日;標稱生產企業名稱:/;被抽樣單位名稱:東坡區玲佳餐館;經檢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情況
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綠色環保餐具(筷子)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1月19日對該當事人作以下行政處罰:
警告。
(三)經營企業原因排查和整改情況
原因排查:其他。該批次綠色環保餐具(筷子)是一次性包裝餐具,是東坡區玲佳餐館從眉山市彭山區佳潔凈餐具配送有限公司購進的,購進時不知道該產品不合格。
整改情況:停止銷售、使用和采購該批次綠色環保餐具(筷子)
(四)屬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監管,防控類似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以上主要信息來源于眉山市東坡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辦案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文件。
眉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