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5月20日,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號)。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號)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5家生產經營企業5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重慶唐氏蜂業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唐氏蜂業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生產的蜂花粉(茶花粉),其中霉菌項目不符合GB 3163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花粉》要求,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2021年3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其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生產工人在生產過程中,在花粉“密封”工序存在隱患,導致出現蜂花粉微生物超標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該企業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產品標準、產品作業流程規范;2.落實責任,實施獎懲;3.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4.嚴格按照生產工藝流程進行生產;5.做好產品銷售記錄,確保產品好追溯;6.提高質管員的職業水平。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食品蜂花粉(茶花粉)?52瓶;2.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
二、巴南區木洞水上漂餐館
(一)抽檢基本情況
巴南區木洞水上漂餐館使用的復用餐飲具(碗),其中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消毒餐(飲)具》要求,抽檢結論為不合格。消毒日期:2021年11月19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其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清洗過程未嚴格控制,未清洗干凈。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該企業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組織員工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2.嚴格要求所有餐飲具進行多次沖洗、消毒處理方可進行使用;3.加強員工的管理。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重慶頓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頓恒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生產的芋圓(粉圓),其中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2021年6月11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其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用的原料紅薯可能存在有山梨酸鉀殘留。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該企業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落實部門責任;2.嚴格采購標準,把握質量;3.每個生產環節安排專人檢查;4.嚴格對產品進行質量把關。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罰款10000元(大寫:壹萬元)。
四、重慶環島湖山泉水有限責任公司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環島湖山泉水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好伙伴桶裝飲用天然水,其中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2021年8月1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其產品不合格原因為:消毒不嚴格。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該企業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落實管理制度;2.加強人員管理;3.強化食品安全意識。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2.罰款5000元。罰沒款合計:5120元(大寫:伍仟壹佰貳拾元)。
五、重慶市巴南區維陽食品廠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維陽食品廠生產的燈影牛肉-香辣味,其中氯霉素項目不符合整頓辦函[2011]1號《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和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品種名單(第五批)》要求,抽檢結論為不合格。生產日期:2021年11月16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其產品不合格原因為:生產燈影牛肉-香辣味的原材料牛肉不合格,導致氯霉素超標。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該企業立即采取整改措施:1.對原材料牛肉進行清點,把該批次牛肉進行銷毀;2.要求原材料供應商提供出廠檢驗報告和第三方檢測報告及相關索證索票資料;3.深入查找管理上的問題,及時加強薄弱環節的管理。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生產不合格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497.5元;2.罰款15000元。罰沒款合計:15497.5元(大寫:壹萬伍仟肆佰玖拾柒元伍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