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山西省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6批次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公告。
據公告,市場監管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涉及太原市2家生產經營企業1批次風險監測問題項目,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師范街門市部經銷的標稱生產企業為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的益生菌酸牛乳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師范街門市部經銷的標稱生產企業為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的益生菌酸牛乳(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4日),進行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氯酸鹽問題項目。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師范街門市部現場檢查,當事人屬于標稱生產企業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的直營店,當事人購進該批次益生菌酸牛乳產品60盒,保質期為20天,現已全部銷售完,張貼召回公示后,召回數為零。通過對山西維爾生物乳制品有限公司追溯調查,當事人生產該批次產品2557盒,已全部銷售給經銷點和代理商,由于保質期為20天,已無該批次產品,故召回數為零。經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鮮奶源牧場擠奶廳管道設備清洗消毒使用了堿性食品用洗滌劑,在清洗管道過程中由于沖洗不徹底發生了殘留,導致生牛乳氯酸鹽含量超標,現已全面整改。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5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因該當事人的經營行為沒有明確的違法事實,故不予立案。
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涉及太原市10家生產經營企業10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迎澤西大街店經銷的標稱生產企業為山西智澤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智醬豬肝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迎澤西大街店經銷的標稱生產企業山西智澤食品有限公司的老智醬豬肝(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9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亞硝酸鹽(以亞硝酸鈉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山西美特好連鎖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迎澤西大街店現場檢查,當事人共購進該批次老智醬豬肝4.2公斤,已全部銷售,張帖召回公告后,召回數為零。當事人提供了該批次產品的購進臺賬記錄、購進票據、出廠檢驗報告、供貨商有效資質。經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中造成的。
執法人員通過對標稱生產企業山西智澤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了該批次產品的原料購進票據、進貨查驗臺賬,供貨商有效資質等,當事人生產該批次老智醬豬肝產品62公斤,已全部銷售給經銷點和代理商。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當事人積極組織了產品召回,共召回不合格老智醬豬肝50.7公斤,自行將此不合格產品攪碎銷毀。在對該企業核查處置過程中,收到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山西智澤食品有限公司核查處置的工作提示》,建議以產品的風險控制,排查原因,督促整改為主,切實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5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因該當事人的上述經營行為沒有明確的違法事實,故不予立案。
(二)對山西昊世偉燁超市有限公司經銷的綠豆糕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昊世偉燁超市有限公司經銷的綠豆糕(生產日期2021年8月22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富馬酸二甲酯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山西昊世偉燁超市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9月1日從供應商太原市尖草坪區天峰餅干大世界共購進3件綠豆糕(5公斤/件,共計15公斤)。2021年9月8日被抽檢2.132公斤,剩余的12.868公斤下架并全部退回供應商處。經排查,該批次產品檢出的因富馬酸二甲酯是一種具有抗菌和殺蟲作用的防腐劑,是用于生產環節中,標稱的生產企業為運城市經濟開發區福葉食品加工部,由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核查處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三)對太原康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酥王饃片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康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香酥王饃片(生產日期2021年6月2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康盛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當事人提供了相關資質和產品銷售臺賬等資料。2021年10月20日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對涉案產品提出了復檢申請,經復檢,檢驗結論為合格。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
(四)對太原市小店區續建強商行經銷的紅棗芝麻餅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小店區續建強商行經銷的紅棗芝麻餅(生產日期2021年7月7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小店區續建強商行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29日由一個流動供貨商送貨上門,共購進1箱紅棗芝麻餅(每箱12袋),除抽樣購買9袋外,其余全部銷售完畢,張帖召回公告后,召回數為零。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銷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元,罰款2900元,罰沒款共計2908元。
(五)對太原市尖草坪區子風蔬菜店經銷的生姜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尖草坪區子風蔬菜店經銷的生姜(購進日期2021年11月3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噻蟲胺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尖草坪區子風蔬菜店現場檢查,當事人是讓別人幫忙購進生姜8公斤,除抽樣檢驗2.6公斤,其余全部在攤位銷售完畢。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24元,罰款3000元,罰沒款共計3024元。
(六)對太原市尖草坪區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生產的粉條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尖草坪區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生產的粉條(生產日期分別為2021年10月19日和10月21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2批次分別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尖草坪區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0月19日共生產粉條600袋。上述2個批次粉條分別在2021年10月23日被抽檢4袋、2021年10月20日被抽檢4袋,其剩余相應的批次粉條已全部售出。經排查,該兩批次粉條為預包裝食品,當事人在生產粉條加工過程中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產品不合格,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360元,罰款4000元,罰沒款共計4360元。
(七)對太原市小店區王慧玲調味店經銷的海天純生生干蝦皮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小店區王慧玲調味店經銷的海天純生生干蝦皮(生產日期2021年8月4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小店區王慧玲調味店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從供貨商山西泰盛杰商貿有限公司購進該批次海天純生生干蝦皮85袋,已全部銷售完畢。經排查,銷售的預包裝食品蝦皮中鎘是一種重金屬,很大原因是廢氣污染和河水污染造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84.15元,罰款711元,罰沒款共計895.15元。
(八)對太原市小店區毅峰商店經銷的粉條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小店區毅峰商店經銷的粉條(購進日期2021年10月21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山梨酸及其鉀鹽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10月21日從生產企業太原市尖草坪區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購進該批次的粉條50袋。于2021年10月23日被抽檢4袋外,其剩余產品已全部售完。經排查,該批次粉條產品不合格原因是生產環節造成的,現已對生產企業太原市尖草坪區天天昌盛食品加工坊另案查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九)對太原市迎澤區周瑞波糕點店自制的紅豆糕、棗子糕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迎澤區周瑞波糕點店自制的紅豆糕、棗子糕,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2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迎澤區周瑞波糕點店現場檢查,當事人自制紅豆糕2.25公斤、棗子糕2.9公斤,已全部售完。經排查,當事人在制作加工紅豆糕、棗子糕過程中未按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導致產品不合格。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 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85.6元,罰款3000元,罰沒款共計3085.6元。
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檢,涉及太原市4家生產經營企業3批次不合格食品和2批次問題食品,現將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對太原市杏花嶺區姐妹蛋糕屋自制的草子糕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杏花嶺區姐妹蛋糕屋于2021年10月26日自制加工的草子糕,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杏花嶺區姐妹蛋糕屋現場檢查,2021年10月26日自制加工草子糕10公斤,已全部銷售完,張貼召回公示后,召回數量為零。經排查,不合格的原因是在制作加工草子糕過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造成的。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現場下達《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責令改正通知書》。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160元,罰款2900元,罰沒款共計3060元。
(二)對山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勝利東街分公司經銷加工的羔羊肉片、羔羊上腦片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山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勝利東街分公司經銷加工的羔羊肉片(加工日期2021-11-08)、羔羊上腦片(加工日期2021-11-01),進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經檢驗有2批次顯示有豬源性成分問題項目。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山西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勝利東街分公司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加工羔羊肉片10公斤、2021年11月1日加工羔羊上腦片10公斤,已全部零售。張帖召回公告,召回數為零。經排查,問題原因是生肉區共用一個肉片機,切豬肉后未及時清洗再切羊肉,造成豬源性成分存在,已責令當事人對該問題進行了整改。當事人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已對該問題進行了整改。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5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上述問題項目暫時沒有標準,因此當事人的上述經營行為沒有明確的違法事實,故不予立案。
(三)對太原市杏花嶺區躍長糧油調味店經銷的玉米粉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杏花嶺區躍長糧油調味店經銷的玉米粉(購進日期2021年9月20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黃曲霉毒素B1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對該批次不合格玉米粉產品提出了復檢申請,經過復檢,產品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合格。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因此當事人的違法事實不成立。
(四)對太原市迎澤區張紅軍小吃店制作的油條核查處置情況
1、基本情況:太原市迎澤區張紅軍小吃店制作的油條(制作日期2021年11月5日)進行了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經檢驗有1批次被檢出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項目,不符合食品相關執行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依法處罰情況:經執法人員對太原市迎澤區張紅軍小吃店現場檢查,當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共制作加工油條50根,因油條為即時食品,無法召回。經排查,當事人在制作加工油條過程中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導致不合格。當事人未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義務,執法人員對其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75元,罰款2100元,罰沒款共計2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