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6月30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1、當事人:湖州南潯浙北大廈超市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5036831438192;住所(住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鎮江南路73號世紀商
當事人于2022年02月24日從杭州匠心天味食品有限公司購進“麻花(咸味)(糕點)”共計3公斤用于銷售,進貨單價36.4元/公斤。當事人在購進上述線椒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提供了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貨憑證和檢測報告。樣品委托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進行檢驗,結果為脂肪項目不符合GB/T 20977-2007《糕點通則》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在規定時間內當事人未提出復檢申請。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能如實說明其貨源,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在進貨過程中履行了完全的進貨查驗義務,經本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理:
免予處罰。
2、當事人:南潯衛玲超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D2HKJ26;類型:系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同心路140號
當事人于2022年5月8日從織里中心菜場蔬菜攤購入該批茄子1箱,購入單價每箱65元,共8千克,購進金額為65元。購入后放在攤位上銷售,銷售單價為每千克9.96元,于抽檢當日抽樣2.036千克,至2022年5月23日送達檢驗報告時其余5.964千克中,銷售出去3.2千克,其余2.764千克因茄子時間過長而自己食用,故獲利9.6元。該批茄子樣品經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測報告為№:FL22050355,檢驗項目鎘,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甲胺磷等 11 項,其中噻蟲胺實測值為0.24,標準指標為≤0.05,檢驗依據為GB 23200.121-2021,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是每個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基本的要求。當事人銷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由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茄子時,只留有該批茄子的進貨票據,沒有留有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沒有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對銷售蔬菜沒有做好快速檢測,故應當予以處罰。鑒于本案中:一是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由于超市現場銷售蔬菜量較少,銷量低,生意不佳,該批茄子沒有全部銷售出去,部分為自己食用;二是當事人具有主動減輕危害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現場檢查后,當事人已經積極進行整改,出具了相應的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具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視作主動減輕危害行為后果;三是當事人在購進其他貨物時都有做好索證索票工作,該批茄子因疏忽沒有留好供應商的營業證照。綜上,結合當事人未產生嚴重的危害后果、前期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工作、主動整改并無主觀故意等情形,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前期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9.6元;2.處罰款人民幣490.4元;罰沒款共計500元,上繳國庫。
3、當事人:陳素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92330503MA29J07H64;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農貿市場內;
當事人于2022年5月9日從湖州綠如蔬菜有限公司購入該批長豇豆5.9千克,購入單價每千克8元,購進金額為47.2元。購入后放在攤位上銷售,銷售單價為每千克18元,于抽檢當日抽樣2千克,至2022年5月24日送達檢驗報告時其余3.9千克也已全部售出,獲利59元。該批長豇豆樣品經浙江華才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測報告為№:FL22050333,檢驗項目阿維菌素,倍硫磷,啶蟲脒等 20 項,其中三唑磷實測值為0.16,標準指標為≤0.05,檢驗依據為GB 23200.113-2018,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三唑磷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是每個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基本的要求。當事人銷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由于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長豇豆時,留有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該長豇豆的進貨票據,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該批次長豇豆經快檢室快速檢測為合格,故應當予以免予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的行為作出如下處理:
免予處罰。
4、當事人:南潯舊館克華干貨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9J08R4U;類型: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舊館鎮農貿市場內;
當事人于2022年5月6日從湖州康山街道小謝干貨批發商行購入該批生白芝麻數量20千克,購入單價每千克10元,購進金額為200元,銷售單價為每千克16元,于抽檢當日抽樣3千克,至2022年5月30日送達檢驗報告時其余17千克也已全部售出,獲利120元。該批生白芝麻樣品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測報告為№:22JF0509518,檢驗項目酸價(以脂肪計),過氧化值(以脂肪計),苯醚甲環唑等 3 項,其中酸價(以脂肪計)實測值為4.3,標準指標為≤3,檢驗依據為GB 5009.229-2016(第二法),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酸價(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從湖州康山街道星權農產品批發部購入該批小泥姜5千克,購入單價千克10元,購進金額為50元,銷售單價為每千克12元,于抽檢當日抽樣3千克,至2022年5月30日送達檢驗報告時其余2千克也已全部售出,獲利10元。該批小泥姜樣品經綠城農科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檢測報告為№:22JF0509511,檢驗項目鎘(以Cd計),鉛(以Pb計),吡蟲啉等11項,其中吡蟲啉實測值為0.712,標準指標為≤0.5,檢驗依據為GB/T 20769-2008,單項判定不合格。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吡蟲啉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本局認為: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是每個經營者應盡的義務,也是法律基本的要求。當事人銷油脂酸敗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六)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屬銷售油脂酸敗不符合農產品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當事人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屬銷售農藥殘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的違法行為,應當予以行政處罰。
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小泥姜時,留有供貨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進貨票據,農貿市場對該批小泥姜進行快速檢測結果為合格。然而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生白芝麻時,雖然留有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該生白芝麻的進貨票據和檢驗合格報告,已經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但生白芝麻的油脂腐敗也可能因為當事人儲存不當造成的,故應當予以處罰。鑒于本案中:一是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較輕。本案當事人在購進該批生白芝麻時,索證索票落實到位,在銷售過程中無法鑒定該生白芝麻何時發生油脂腐敗,故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產生了嚴重的危害后果,屬于違法行為情節較輕。二是當事人具有主動減輕危害行為危害后果的情形。現場檢查后,當事人已經積極進行整改,出具了相應的整改報告,證明當事人具有及時糾正違法行為的情節,可以視作主動減輕危害行為后果。三是當事人劉克華患有高血脂高血糖和膽腸炎,需長期服用藥物,家庭條件困難,且生意不佳。綜上,結合當事人未產生嚴重的危害后果、前期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查處工作、主動整改并無主觀故意等情形,根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前期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可以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120元;
2.處罰款人民幣380元;
罰沒款共計500元,上繳國庫。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