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5期)。
市市場監管局關于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2年第5期)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發布的《關于15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8期),涉及我市1家公司2個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蘇州蘇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
(一)抽檢基本情況。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蘇州蘇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亭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送達公司,并對該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經查,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共購進魚皮花生15公斤,貨值金額189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實際召回。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地監管部門給予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沒收非法所得金額187.2元,罰款50500元的處罰。
二、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蘇州蘇派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辣花生
(一)抽檢基本情況。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江蘇好食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麻辣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檢驗機構為國家輕工業食品質量監督檢測南京站。
(二)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亭湖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及時告知公司,并對該公司實施現場檢查和調查。經查,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共購進麻辣花生10公斤,貨值金額135元,已全部售出,故未能實際召回。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當地監管部門給予鹽城先峰島大潤發商業有限公司沒收非法所得金額187.2元,罰款50500元的處罰。
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