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5號)。
臺州市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35號)
關于翟春雨銷售的楊梅抽樣不合格的處置情況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抽樣日期: 2022年6月1日,抽檢產品為楊梅,銷售者:翟春雨,地址: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北城街道拱新大道36號。2022年6月24日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檢驗報告,編號為No: 2210919366,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核查處置情況
1.調查處理情況:黃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28日將《檢驗報告》及《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不合格結果通知書》送達該單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復檢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復檢申請或異議。同時責令對該批產品進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2.產品控制情況:根據2022年7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制作的《現場檢查筆錄》及2022年7 月6日、7月20日制作的《詢問筆錄》顯示,該批次產品共進貨15KG,其中13.637KG對外銷售,其余1.363KG用于抽樣,無庫存。因消費者不明確無法實施召回,未接到消費者關于該批次產品的相關投訴。
3.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一)當事人采購食品未索取供貨商的進貨票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二)當事人銷售的楊梅經抽樣檢測不合格,該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屬于生產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一百四十元整(140元);二、處以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罰沒合計人民幣叁仟陸百肆拾元整(3640元),上繳國庫。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況:當事人購入該批次楊梅時未進盡到查驗義務,未索取對方營業執照及進貨票據,無法查清源頭,脫氫乙酸可能系生產環節添加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