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據浙江省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2022年9月5日消息,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食品安全餐飲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2022年第十三期)。不合格產品核查處置情況如下:
一、寧波興碶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牛蛙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5月28日,寧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寧波海關技術中心技術人員對寧波興碶泰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的牛蛙(購進日期:2022-5-28)進行食品抽樣,并委托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檢驗。2022年6月20日,寧波市產品食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寧波市纖維檢驗所)出具編號為SPJ202205975的檢驗報告,牛蛙的檢驗項目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410.70元;2、罰款6000元。罰沒款共計6410.7元。
二、寧波香鵝掌餐飲有限公司牛蛙不合格: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6月8日,寧波市北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波香鵝掌餐飲有限公司的牛蛙(購進日期:2022-6-7)進行食品抽樣,并委托浙江公正中心有限公司檢驗。2022年6月24日,浙江公正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202221226的檢驗報告,牛蛙的檢驗項目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中所規定的≤100μg/kg的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處罰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理:1、沒收違法所得52.80元;2、罰款5000元。罰沒款共計505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