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9月6日,四川省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對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2號)。
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對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12號)
按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現將4批次涉及我市的市級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宜賓市南溪區圣豐調味品配送中心銷售的紅薯粉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宜賓市南溪區圣豐調味品配送中心銷售的紅薯粉條(規格型號:散裝;加工日期:2021-01-20),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
經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宜賓市南溪區圣豐調味品配送中心共計購進該批次紅薯粉條20kg,現場核查時已銷售2kg,剩余的18kg已銷毀。當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書后,立即啟動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企業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當事人已進行整改,加強食品安全意識,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落實進貨查驗工作,嚴格履行食品經營者義務,杜絕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
3.行政處罰
經南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了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本案中,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本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具有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南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違法行為,并給予了行政處罰。
二、江安縣陽春鎮躍波超市銷售的干筍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江安縣陽春鎮躍波超市經營的干筍片(規格型號:/;購進日期:2022-05-02)。“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
經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江安縣陽春鎮躍波超市購進該批次干筍片2kg,該批次干筍片全部被抽檢,未進行銷售。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進貨查驗時未查驗這批干筍的檢驗合格報告,未嚴格把控進貨質量;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貨時按要求履行進貨查驗義務。
3.行政處罰
經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當事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了行政處罰。
三、宜賓市翠屏區云竹奶茶經營部銷售的煎炸過程用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宜賓市翠屏區云竹奶茶經營部經營的煎炸過程用油(規格型號:/;加工日期:2022-02-22)。“酸價(KOH)”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
經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宜賓市翠屏區云竹奶茶經營部該批次煎炸過程用油共計10L,用作抽樣1L,其余9L已于2022年2月22日作為餐廚垃圾處理。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煎炸過程用油酸價(KOH)項目不合格的原因是連續使用了三天,未及時進行更換。已告知當事人在以后的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食品安全要求。
3.行政處罰
經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當事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油脂酸敗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在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從輕處罰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給予了行政處罰。
四、長寧縣張七姐干鮮店銷售的散裝粉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況
長寧縣張七姐干鮮店經營的散裝粉條(規格型號:/;加工日期:2022-01-15)。“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1.產品控制
經宜賓市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長寧縣張七姐干鮮店該批次散裝粉條共計20kg,現場核查時已全部銷售,當事人收到不合格通知書后,立即啟動了召回程序。
2.排查整改
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產環節導致的。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長寧縣張七姐干鮮店改正違法行為,履行進貨查驗等義務,并對不合格批次產品進行召回。
3.行政處罰
經宜賓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了違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七)項的規定,且當事人未進貨查驗,保存查驗記錄及相關憑證的行為,違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長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及攤販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給予了行政處罰。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銷售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市場監管部門12315熱線電話投訴舉報。
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