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9月19日,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2年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5期)。
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第5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風險防控和核查處置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三〔2017〕42號)要求。現將我區生產流通環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福州市長樂區漳港徐衍平便利店銷售的海苔花生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海苔花生,生產日期:2022-01-02,規格型號:305 克/盒,商標:永日香及圖形商標,質量等級:/,初檢檢驗機構:廣電計量檢測(福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標準指標:≤0.25g/100g,實測值:0.49g/100g;復檢檢驗機構: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實測值:0.69g/100g。委托單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274號),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海苔花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但當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采購的海苔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當事人為流通環節,該批次不合格項目是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指標超標,可能為廠家生產的產品質量出現問題。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加強進貨查驗。
二、福州市長樂區文武砂萬利來購物店銷售的酒鬼花生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酒鬼花生,生產日期:2022-04-09,規格型號:160克/包,商標:大草原及圖形商標,質量等級:/,檢驗機構:廣電計量檢測(福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標準指標:≤0.25g/100g,實測值:0.37g/100g。委托單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279號),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酒鬼花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但當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了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采購的酒鬼花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當事人為流通環節,該批次不合格項目是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指標超標,可能為物流運輸及倉儲過程中溫度、濕度過高導致產品變質。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加強進貨查驗。
三、福州市長樂區多又惠生鮮超市銷售的生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2-05-19,規格型號:散裝稱重,商標:/,質量等級:/,檢驗機構: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噻蟲胺,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39mg/kg。復檢檢驗機構:福州海關技術中心,實測值:0.46mg/kg。委托單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285號),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但當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采購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當事人為流通環節,該批次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超標,可能為種植環節未按規定使用相關農藥導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加強進貨查驗。
四、福州開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果味粉固體飲料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果味粉固體飲料,生產日期:2022-06-11,規格型號:1kg/袋,商標:/,質量等級:/,檢驗機構:名成騰德檢測服務(福州)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1、菌落總數,標準指標:n=5,c=2,m=103,M=5×104CFU/g,實測值:16000,12000,7200,10000,9100CFU/g;2、大腸菌群,標準指標:n=5,c=2,m=10,M=102CFU/g,實測值:250,70,80,30,96CFU/g;3、霉菌,標準指標:≤50CFU/g,實測值:2500CFU/g。委托單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280號),福州開開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責令當事人改正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食品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45元;3、罰款5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經排查,導致該批次食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負責包裝的人員沒有按要求佩戴手套,消毒殺菌不到位導致的。整改措施:(1)加強對原料、生產工藝等環節的嚴格把控。(2)強化人員培訓,加強車間環境消殺,人員衛生管理。
五、福州市長樂區潭頭好又多便利店銷售的紅椒(辣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紅椒(辣椒),購進日期:2022-05-26,規格型號:散裝稱重,商標: /,質量等級:/,檢驗機構: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噻蟲胺,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0.33mg/kg。委托單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286號),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但當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了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采購的紅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當事人為流通環節,該批次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超標,可能為種植環節未按規定使用相關農藥導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加強進貨查驗。
六、福州市長樂區潭頭好又多便利店銷售的生姜
(一)抽檢基本情況。產品名稱:生姜,購進日期:2022-05-26,規格型號:散裝稱重,商標:/,質量等級:/,檢驗機構:福建中檢華日食品安全檢測有限公司,不合格項目:噻蟲胺,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34mg/kg。委托單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對該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我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長市監處罰〔2022〕286號),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但當事人已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了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其采購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免予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經營者整改情況。當事人為流通環節,該批次不合格項目是農藥殘留超標,可能為種植環節未按規定使用相關農藥導致。整改措施:立即停止經營不合格食品,并啟動召回程序,加強進貨查驗。
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