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11月10日,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2期)。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2期)
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涉及我區3家經營企業3批次食品不合格。現將核查處置完成情況通告如下:
一、江北區劉于川農產品店銷售的紅小米椒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劉于川農產品店(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紅小米椒(抽樣日期:2022年7月28日),經抽樣檢驗,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滕建軍。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同時,當事人進貨時未按照規定查驗上述產品的檢驗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主動積極配合如實陳述且所售涉案“紅小米椒”的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目前未收到有關食品安全的投訴,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第十四條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七)項、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予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0元;3.處罰款5000元。
二、重慶好客萬家商貿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銷售的冷吃雞翅香辣味(輻照食品)
(一)抽檢基本情況
重慶好客萬家商貿有限公司唐家沱分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冷吃雞翅香辣味(輻照食品)(生產日期:2022年7月2日),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 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重慶闊源(順興源)副食配送經營部。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案發后當事人能夠主動采取相關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處理工作,同時我局也沒有收到反映因食用該食品出現了身體上不適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和《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四條第(七)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重慶市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如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4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98元。
三、江北區新欣艾佳食品超市銷售的香蕉
(一)抽檢基本情況
江北區新欣艾佳食品超市(以下簡稱“當事人”)銷售的香蕉(抽樣日期:2022年7月22日),經抽樣檢驗,腈苯唑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當事人送達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的上述不合格食品購進自重慶市江津區雙福街道珊瑚大道6號雙福國際農貿城水果市場4a-064荊杰處。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進行自查整改,指導當事人認真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及時清理不合格食品,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場。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張貼了召回公告,對購買了該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費者發布了召回通知,并已向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
(三)對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重慶市江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當依法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較少,案發后當事人能夠主動采取相關措施召回不合格食品,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處理工作,我局也沒有收到反映因食用該食品出現了身體上不適的情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