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1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計劃,近期對轄區內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工作,依法查獲經營不合格食品案件2起,經我局立案調查,現已結案,將有關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當事人:南潯潯鮮生食品超市,負責人:吳書華,系個體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30503MA2D41T28U;經營場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潯經濟開發區適園西路777號南林嘉園S2A-103。
在湖州市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當事人店內銷售的嫩豆腐和咸菜碎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2年10月8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20日從德清縣一碟菜業有限公司購進咸菜碎用于銷售,購進數量10KG,購進金額58元;當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從蘇州金記食品有限公司購進嫩豆腐用于銷售,購進數量6.9KG,購進金額20元。上述咸菜碎,5KG在抽樣前已銷售,1.257KG用于食品抽樣,剩余3.743KG在抽樣后銷售完,銷售價為7元/KG,檢驗結果為咸菜碎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含量1.1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該項指標≤1.0g/kg的標準,屬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上述嫩豆腐,1.9KG在抽樣前已銷售,1.9KG用于食品抽樣,剩余3.1KG在抽樣后銷售完,銷售價為4元/KG,檢驗結果為嫩豆腐中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 含量0.432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該項指標不得使用的標準,屬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應當予以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能提供被抽樣咸菜碎、嫩豆腐的進貨來源和檢驗報告,符合免予處罰的條件.經本局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以下處理:免予處罰。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及時撥打12345政府陽光熱線電話,也可直接到南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