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近日,浙江省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80期)。
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80期)
抽樣編號為NCP22330327304732702的姜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2年8月31日,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黃茂來銷售的姜進行抽樣,經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檢驗鉛(以 Pb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報告編號No:2210936694)。
(二)銷售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之規定,屬于銷售重金屬等污染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違法行為。
鑒于當前正處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經營者經營困難,且當事人系初次違法,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涉案金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三)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之規定,予以減輕處罰。
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如下處罰:
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
二、沒收違法所得91元,并處以罰款5100元;合計罰沒款5191元;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