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2年12月26日,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2年第31期)。
?關于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處置情況的公告(2022年第31期)
近期,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官網上發布了《省市場監管局關于15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5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16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7期)》、《省市場監管局關于13批次食品抽檢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2年第48期)》,其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現將我局對我市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相關企業處置情況公布如下:
1、南京市蘇果超市有限公司綠洲東路連鎖店銷售的標稱南京天綠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天觀袋裝紅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購進上述產品20袋,共計2公斤,貨值380元;已銷售20袋,共計2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種植環節未按規定使用農藥造成。雨花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00元;罰款1000元。
2、標稱南京天綠工貿有限公司生產的天觀袋裝紅茶,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生產上述產品20袋,共計2公斤,貨值360元;已銷售20袋,共計2公斤;封存10袋,共計1公斤;召回10袋,共計1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生產過程把控不嚴造成。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17元;罰款20000元。
3、南京市高淳區億家福超市店銷售的網紅麻辣鍋巴(膨化食品),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購進上述產品15罐,共計3.9公斤,貨值148.5元;已銷售15罐,共計3.9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儲存不當造成。高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48.5元;罰款10000元。
4、南京百沃優鮮超市有限公司交通路店銷售的標稱徐州潘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海草味南瓜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購進上述產品5公斤,共計5公斤,貨值259元;已銷售5公斤,共計5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過程控制不嚴造成。溧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參考《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的情形,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為89元,并對當事人處以罰款2000元。
5、標稱南京雙吉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生產的黑莓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經查,該企業生產上述產品300瓶,共計225公斤,貨值30000元;已銷售300瓶,共計225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過程控制不嚴造成。溧水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6、標稱江蘇圓美光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魚皮花生,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經查,該企業生產上述產品155盒,共計52.7公斤,貨值1758.12元;已銷售91盒,共計30.94公斤;庫存11盒,共計3.74公斤;封存64盒,共計21.76公斤;召回53盒,共計18.02公斤。未完全召回原因:因銷售食用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儲運不當造成。江寧區市場監管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沒收違法所得1758.12元;罰款10000元。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