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1月30日,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紹興市越城區泓海小吃店采購不合格食品原料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紹興市越城區泓海小吃店采購不合格食品原料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現將有關紹興市越城區泓海小吃店采購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紹興市越城區泓海小吃店采購的生姜,抽樣基數:2.1kg,抽樣日期:2022年10月24日,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22年10月19日,當事人稱從特益購平臺購進一批次生姜2.65千克(5.3斤),到貨時因店內還有其余生姜庫存,故在該批次中拿了0.55kg(1.1斤)回家自己食用,在2022年10月24日抽檢時,上述生姜抽樣基數為2.1kg,單價為8.6元/kg,抽檢使用2.1kg,當事人將部分拿回家自己食用外,全部用于抽檢,沒有剩余。當事人店內生姜做原料使用不單獨售賣。抽檢所涉及2.1kg生姜是當事人提前通過特益購平臺下單,由上家安排送貨人員送貨上門,貨款由送貨人員通過現金結算。當事人未取得上家營業執照和送貨票據,也無法提供上家聯系方式。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上家,也無法計算違法所得,當事人抽檢不合格生姜的涉案貨值金額為22.79元。當事人對抽檢結果無異議且不申請復檢。
當事人采購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倡導餐飲服務提供者公開加工過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來源等信息。”的規定,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予以處罰。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本局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以下處罰:罰款人民幣5000元。
紹興市越城區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月3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紹越市監處罰〔2023〕66號)。
(三)原因排查及當事人整改情況。
當事人進貨時未索取商家資質材料和進貨票據,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事人表示今后購進產品時會做好加強原料把控,做好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工作,加強原料驗收工作,確保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