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6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SC22120000001847863、SC22120000001847857)。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SC22120000001847863、SC22120000001847857)
國家食品安全質量監督抽檢(SC22120000001847863、SC22120000001847857),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魷魚(購進日期:2022-10-18)。被抽樣單位:天津市北辰區曉高水產品經營部。該批次魷魚經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規定的要求(標準要求≤2.0mg/kg,實測結果為2.7mg/kg)。
產品名稱:小海螺(購進日期:2022-10-18)。被抽樣單位:天津市北辰區曉高水產品經營部。該批次小海螺經天津市食品安全檢測技術研究院抽樣檢驗,鎘(以Cd 計)項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規定的要求(標準要求≤2.0mg/kg,實測結果為3.4mg/kg)。
二、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
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于2022年11月15日啟動了經營環節的核查處置。經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購進小海螺和魷魚進行銷售,并于當日全部售出。經營者在其銷售場所實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三、對企業違法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當事人未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鯽魚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以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考慮到當事人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可以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同時當事人違法行為貨值金額較小,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主觀過錯以及公平公正要求,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責令改正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合格證明文件的違法行為,決定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處罰款5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排查,天津市北辰區曉高水產品經營部經營鎘(以 Cd 計)項目不符合相關規定的魷魚和小海螺,非經營環節導致,但落實進貨查驗制度不到位。當事人接到檢測報告后立即配合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調查,并對違法問題進行了整改。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無。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