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3年2月6日,浙江省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四期),涉及新昌縣正于餐廳經營的牛蛙、浙江新昌白云山莊有限公司經營的黃鱔等。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第四期)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我縣5家食品生產經營商家產品不合格。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XC2022102615的牛蛙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正于餐廳經營的牛蛙,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0日,呋喃西林代謝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4日向新昌縣正于餐廳直接送達了編號為2210947899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正于餐廳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屬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沒收違法所得1518.00元。
二、抽樣編號為XC22330624310360013的牛蛙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印象新倡餐飲店經營的牛蛙,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5日及2022年10月30日,呋喃?酮代謝物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2日向新昌縣印象新倡餐飲店直接送達了編號為2210949596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印象新倡餐飲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行為。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且能提供進貨憑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沒收違法所得279.3元。
三、抽樣編號為XC22330624310360028的黃鱔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浙江新昌白云山莊有限公司經營的黃鱔,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9日,恩諾沙星、甲氧芐啶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4日向浙江新昌白云山莊有限公司直接送達了編號為2210949571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浙江新昌白云山莊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沒收違法所得352.00元。
四、抽樣編號為XC2022102709的牛蛙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七星街道葫鱸魚餐館經營的牛蛙,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6日,呋喃唑酮代謝物、恩諾沙星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3日向新昌縣七星街道葫鱸魚餐館直接送達了編號為2210947926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七星街道葫鱸魚餐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屬于經營不合格食品的行為。鑒于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沒收違法所得912.00元。
五、抽樣編號為NCP22330624310336018的豇豆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抽檢基本情況
新昌縣南明街道蘇娥蔬菜攤經營的豇豆,購進日期:2022年10月25日,克百威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二)經營環節核查處置情況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11月22日向新昌縣南明街道蘇娥蔬菜攤直接送達了編號為202215598的檢驗報告,并進行了現場檢查,未發現與抽檢不合格同批次的產品。經核查,當事人新昌縣南明街道蘇娥蔬菜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銷售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行政處罰,并沒收違法所得21.00元。
新昌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2月6日